中型并购的基本观念:促成并购交易

摘要                                                   本文提供了如下创新性观念:

  创业者的创业目的应该是为企业出售提供条件;中型并购市场中,促成并购交易符合交易当事人利益,各相关参与方多方得利,无人受损;并购律师通过培育客户参与并购的观念,发现并提示交易机会,铲平交易障碍或者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监督并理顺交割等方式,促成并购交易,为客户提供价值。


大部分创业者(中小企业创造者)的创业目的应该定位为将企业成功出售给大企业。中型并购(交易额大致在人民币数千万至10亿元之间)交易具备如下特性:


  • 出售方是财富家族核心成员或者多个跨界的合伙人;

  • 出售企业(股权)有套现退出、转型或者解困等几方面目的;

  • 出售方(也最有可能)缺乏出售企业的基本常识和技能(通常都是首次出售企业);

  • 企业出售行为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存在错综复杂利益关系;

  • 待售企业大多未实施员工激励;

  • 企业出售方需要并购理念培育。


                        一、并购交易是创业者退出的基本渠道

在多年教学研究、交易咨询、复合学术背景和技能积累过程中,从循规蹈矩,到不断创新,我逐渐悟出:创始人创立企业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出售;如果创始人还在守成与出售间徘徊,他需要一次彻底观念更新。



  • 企业有利润,个人股东通过分红获得收益,其先决条件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缴纳20%股息红利税。各国(包括中国)均鼓励利润留存,税后利润不用于分配无需实际承担股息红利税。因此,多数企业即使有利润,习惯上也很少分红,股东通过股东占用等方式获得分时收益(最终要税后返还)。企业经营有杠杆(借贷和经营占用),江水滔滔(巨额的营业收入);股东分红为节税,娟娟溪流(可怜的分红)。因此,多数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分红为股东创造价值。




  • 行业发展态势和企业生命周期,乃至企业创始人生命阶段性期许,导致任何一个中小型企业发展都受制于创始人的秉性、境界、心态和运筹能力。一旦社会环境、行业发展、竞争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企业起起伏伏,优胜劣汰,企业家也因此成功、失败、成熟或者沦丧。企业家发现,对企业的控制越来越难,风和日丽的时光,必然发生联合创始人和高管的利益诉求;危难时,鲜有员工愿被拖欠工资。凡是与人相关的经营,都有无言的苦衷。中小企业无法在规模经济模式下长久生存(规模经济模式下,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经营才有经济价值,没有规模不具备经济价值),必须在做大做强与出售方面作出选择。




  • 企业上市路漫漫,而上市本身就是为出售企业股权提供机会;多数上市公司大股东(反而是小股东能够成功退出)无法成功套现,只好将企业做大做强,驰入更深的红海或者蓝海。但是,企业直接上市只是千里挑一者的选择。




  • 多数中小企业常规的退出路径就是参与并购,将企业股权出售给有兴趣的大企业。而其中的大多数创业者,在企业创始时就应确定其经营目标是为股权出售创造条件。




  • 典型场景的并购,是企业创始人(个人)一次性获得标的企业数年乃至数十年税后利润(交易总价)并承担交易总价与投资成本差额的税收成本;创始人如果分年度获得分红,企业能否为继十数年尚未可知;交易参考的利润,也通常高于企业年度分红利润,以未来年份利润为标准。通俗的说,企业创始人可以获得企业未来净利润预估值的数倍至数十倍作为股权交易价格,抛弃一切烦恼,从产业中小资本家,成为金融资本拥有者,阳光,海滩,中央公园旁豪宅,还有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期许,生活方式彻底改变。

                     二、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利益在并购交易中得到保护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多获得过所在地政府以涵养税源目的的帮助,例如,土地和税收优惠、银行贷款便利、各类豁免等,通常锁定一定年限的经营期。

              三、企业职工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在并购交易中不会受损


    • 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利益不因企业被收购而受到任何损失,在典型性并购场景中,政府还有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的一次性地税收入。

    • 在并购完成后,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收益不仅没有减少,而且因为一次性交易,多增加4987万元的地税收入,该收入相当于标的企业当年预期所得税纳税额(325万元,该所得税仍然存在)的15.34倍。

    • 以一个典型中型并购,企业创始人在企业经营成功后通过并购方式套现为例。企业原始投资金额1000万元,经营第三年开始产生净利润,在第五年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且每年有30%增长预期。按照通常定价模式,标的企业100%股权按照第六年开始起算的未来三年平均净利润的15倍计价为25935万元,扣除1000万元投资成本后,股东需要缴纳4987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被并购后,持续经营。

  • 企业员工如已经获得企业出售方的激励,本次股权出售将为员工提供一次性兑现机会。

  • 在持续经营模式下,老股东超额利益注定建立在债权人利益受保护基础上。

  • 在解困式出售场景下,企业拖欠员工薪酬及其他债权人债务,新股东交易的先决条件是将标的企业负债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股东利益劣后于债权人利益,在股东套现离场时,首先考虑标的企业债权人利益;老股东在清算模式下的利益不会超过标的企业偿债后剩余财产。

  • 债务重整模式下(属于不良资产范畴),仍然不因为股权变更导致职工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

                     四、并购律师在促成并购交易中的价值


  • 培育企业并购价值观。培育企业并购价值观是并购律师的核心价值。并购律师应妥善向创业者培育如下观念:创业的目的在于出售,基本的出售方式是被并购,特别的出售方式是企业上市;在有限生命周期内,面对不确定的未来竞争环境,关键是抓住每一次可能的企业出售机会,并为任何可能的出售机会创造条件;企业出售不会减损任何相关利益方价值,不会遇到任何阻力,在企业出售中,多方得利,无人受损。

  • 发现并提示交易机会。熟悉特定行业并购逻辑,发现普通人不能认知的并购机会并提示给客户。

  • 铲平交易障碍。律师核心作用是在交易意向发起之后,铲平交易中的各类障碍,包括法律障碍和其他障碍。从这个角度,律师参与并购交易,并不是在交易发生当时,而是在交易发生之前,甚至在企业日常运行中。

  • 提供必要法律意见。按法律或者交易当事人要求向委托方提供法律意见,这是社会对律师并购工作的通常认知,是律师核心持牌业务;律师基于对交易委托事项事实和法律了解,根据委托要求发表意见,律师对法律意见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 监督并理顺交割。律师作用是准确阐释交易核心条款,弥补条款漏洞(在交割中,笔者通常建议当事人补充签署各类补充文件),防范交割风险。

  • 处理交易纠纷。做好纠纷解决预案,应对无法调和的纠纷。

    注:本文核心观点也将发表在吴西彬律师其他相关著作中

    作者简介

      吴西彬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并购专业律师,并购交易师。1992年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2012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EMBA学位;1994年10月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1996年-2009年任河南理工大学法学讲师、副教授、法学系副主任,现任北方华创(002371)等数家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吴西彬律师团队近年来为数十亿中型并购交易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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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2-0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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