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委托人同意改签机票,受托人因此赔偿损失

【案件情况】

2015年6月,A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购买机票(包含有2015年7月25日MD011广州至曼谷的航班,共有68名乘客),实际支付机票总数额为656168元。B旅行社向A旅行社开具4张发票,发票总金额为333975元。

 

2015年7月24日,B旅行社发送邮件至A旅行社,告知部分乘客航班调整,但MD011航班中的55名乘客仍按原定航班时间到柜台正常办理登机手续,等候航空公司安排。7月25日,因MD011航班起飞时间仍不确定,该55名乘客自行购票前往曼谷。

 

之后,A旅行社要求B旅行社返还上述55名乘客的机票款共计86900元,并开具金额为235293元的发票(656168元-333975元-869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因马航取消预定的航班,在A旅行社未同意改签的情况下,马航将该批乘客改签至2015年7月26日凌晨的航班,并不退还机票款,B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返还机票款的责任。

 

经查,A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购买机票,并支付了机票款,二者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航航班取消,A旅行社并未告知B旅行社航班改签,B旅行社也确认其从未向马航表示同意改签,但事实上马航出具了改签的机票,并不退还票款。法院认为,B旅行社购买的机票因航班取消而不能成行,在A旅行社未同意改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B旅行社应该向A旅行社退还机票款。A旅行社未直接向马航购买机票,不能向马航主张退还机票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现B旅行社也主张其未同意马航改签。如马航未接到B旅行社的指示即改签,则应按照B旅行社与马航之间的约定处理,但不影响B旅行社向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发票的问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A旅行社请求B旅行社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如因A旅行社未开具发票导致A旅行社遭受经济损失,A旅行社可通过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失赔偿之诉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B旅行社向A旅行社返还机票款86900元,但驳回了A旅行社要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问题有两个,一是A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购买机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A作为委托人、B作为受托人。当B处理的委托事务发生变更时,如未经A的同意就采取行动,是否需要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B旅行社得知马航原定的航班取消后,应第一时间通知A旅行社,并将马航对航班取消后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后果也提示给A,由A来决定下一步该如何行动。而在本案中,实际发生了马航在未经A、B的同意下直接改签的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A有权向B主张过错赔偿,而B也有权依据它与马航之间的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马航的违约责任。

 

另一个是关于开发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据此,发票是否开具及如何开具,应是由税务机关管理,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依法不予处理。而A旅行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来处理。

 

(完)

*特别声明:本网站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华城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华城资讯

NEWS

 

创建时间:2019-11-06 15:55

声明

以上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或不替代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如您有意就相关事项咨询,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