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组团社签协议,地接社该如何要回欠款

案件情况

2017年8月,C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接待2017年11月3日-11月13日摩洛哥、突尼斯11+1人旅游团(以下简称“11+1人旅游团”)。双方通过QQ和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团款合计189,459元,团队抵达之前C旅行社支付团款计152,000元,余款计37,459元,在团队结束后一周内支付。同月,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将前述赴摩洛哥、突尼斯11+1人旅游团地接事宜委托A旅行社进行操作,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D与A旅行社工作人员E通过QQ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报价并确认行程、付款方式和团款。约定,团队抵达前两周支付80%团款计129,523元,剩余20%团款32,381.60元于团队回国一周内支付。


2017年10月30日,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收到C旅行社支付的团款152,000元,并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C旅行社支付的剩余团款37,459元。但是,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收到C旅行社支付的团款后,未支付A旅行社首付款。在上述旅游团旅游行程结束后,D与E又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应支付给A旅行社的该旅游团尾款32,381.60元,以及A旅行社为该旅游团在境外购买的电话卡垫付的费用1,989元。后因公司资金紧张,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仅在2017年11月30日支付了A旅行社该团的尾款32,381.60元,首付款和增加的电话卡费用一直未支付。A旅行社因此将B旅行社起诉至法院。


B旅行社辩称,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早在几年前就跟自己脱钩了,但由于有一些游客尚未出团且一些供应商的款项未结算完毕,所以该分公司一直没有注销。对于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与A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是很清楚,但B旅行社对该团没有实际操作,也没有实际款项入账。另外,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的操作不符合惯例和财务规定,一是A和B之间没有书面的委托合同,另一是付款方式不符合交易习惯,正常来说应该先付首付款而不是尾款。


法院判决

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D出庭作证表示,A和B在该笔委托业务之前曾有过一次合作,因为是双方第一次合作,所以签过单团委托协议,但该份协议只有A旅行社盖章,提交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走盖章程序后一直未返还给A。另外,由于第一次的委托费用已按时结清,双方合作比较顺利,所以11+1人旅游团就没有另外签协议,且双方对接人一直都是通过QQ和电子邮件进行业务往来的。

法院认为,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与A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A已经完成B委托其办理旅游团的接团事宜,B应支付A相应费用。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按约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A旅行社129,523元,但至今未付,A旅行社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即利息损失,可予支持。鉴于,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系非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应由其法人B旅行社承担。最后法院判令,B旅行社支付A旅行社接待费129,523元和相应利息,以及电话卡费1,98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与A旅行社之间就11+1人旅游团没有签过书面的委托合同,虽然B通过公司账户向A公司账户支付过32,381.60元,但该笔款项能否对应是B委托A接待的该团尾款,仅凭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QQ和电子邮件往来,法院认为尚不足以证明(不排除工作人员做“私单”的可能)。于是,为了还原案件事实,法院通知C旅行社作为第三人加入到本案中来,最终查明是C先委托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再由B委托A旅行社接待的该团,现在C不差B钱,所以B也应当跟A结清剩余接待费。


至于先付接待费的尾款而不是首付款不符合交易习惯的问题,对提供接待服务的旅行社而言,实属无奈。首先,在旅游行业中,因为组团社组织客源、地接社负责接待,所以组团社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很多应当提前付给地接社的费用,经常被组团社无故拖延;其次,在双方确认团队行程时,地接社往往已经向旅游目的地的服务提供商支付了订金(比如预订酒店、旅游大巴等),且该订金一般是不能退还的。因此只要组团社不是明确表示取消行程,通常情况下地接社为了减少订金的损失,还是会选择继续接待,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组团社不按双方的约定在出团前支付首付款,地接社仍没有立即解除合同的原因之一。而一旦团队行程结束,组团社什么时候能付款、先付什么款、后付什么款等,都完全取决于组团社,所以不能仅因为交易不符合惯例就否认交易真实存在。


律师观点

本案如果没有B旅行社工作人员和C旅行社的介入,A旅行社的维权之路可能会更艰难,所以需要提醒和A一样的地接社,在与组团社开展业务过程中,记住以下几点:(1)一定要和组团社之间签订书面的地接合作协议(俗称“大协议”),并及时收回对方签字盖章的版本,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扫描件或复印件;(2)如果后续的业务合作不逐一签订单团委托协议的话,建议双方在大协议中明确约定后续旅行团委托接待所采取的方式,比如对接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询价下单、回复确认等;(3)判断对接人的某一行为是否为组团社授权作出的至关重要,所以应当在大协议中写明双方对接人以及他们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或QQ号等具体联系方式,凡是未通过约定联系方式作出的指令,地接社都有权要求对接人重新下达或与组团社进行核实;(4)组团社在支付接待费时如不是通过其公帐付款,地接社也需提高警惕,可与组团社确认其是否曾委托第三方代为付款,比如要求组团社提供代付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可以与第三方进行核实,以防第三方以不当得利或其他理由要求地接社返回。


此外,拖欠接待费的虽然是B旅行社上海分公司,但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全部责任都由作为总社的B旅行社来承担。本案也给类似B旅行社的总社敲响了警钟,当旅行社的总社与分社解除合作关系时,除了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社的注销登记、收回分社的证照章、合同等重要文件和物品外,建议书面告知该分社的长期合作客户分社注销的情况以及与分社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原则,必要时可采取公告、公示等方式广而告之,提醒善意第三人注意的同时也是为自己减少麻烦、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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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8-3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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