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职人员与剧组出现争议时,演职人员应向谁主张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剧组,又称摄制组,是影视剧投资方或承制方为完成某影视剧的制作而临时组建的机构。目前,在我国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剧组是承担影视剧制作主要任务的机构。正因如此,剧组会与大量参与影视剧制作的演职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前述演职人员主要是除导演、编剧、监制、主要演员以为的其他人员,如美术人员、剪辑人员等。因影视剧制作具有参与主体多、制作周期不稳定、市场环境变化快等特点,演职人员在履行与剧组签订的合同中容易出现相关争议,如剧组接受平台方的建议不与某一演员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剧组因投资方资金不到位出现的逾期支付报酬、演职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等。一旦出现前述争议,如果尚处于自行协商阶段,演职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与之前接洽的剧组代表人员如制片人、制片主任等进行协商。但是,如果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前述争议,演职人员可能会选择诉诸司法解决,但选择司法解决后演职人员能够将谁作为被告呢?是之前的洽谈人员,是剧组,还是影视剧的投资方?

二、被告的确定

带着前述问题,笔者以“摄制组、摄制组作为、聘用、主体、责任”为关键词筛选了相关司法案例。经过研读所筛选的司法案例,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确定演职人员应将谁作为被告的做法。现总结如下:首先,法院承认演职人员与剧组间的雇佣关系或认为演职人员与剧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二,法院认为剧组系制作影视剧临时组建的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民事责任能力。第三,法院认为剧组在前述雇佣关系或聘用合同中产生的责任应由其组建单位承担,即影视剧的投资方负担。关于为什么是由投资方最终承担责任,相关法院也进行了论述,其主要观点是剧组系其设立、影视剧由其投资摄制并最终享有收益。【相关司法案例为:(2017)京0108民初20571号(2017)京01民终1869号、(2018)京03民终11126号、(2019)京03民终3243号、(2019)京03民终8954号、(2020)京02民终6195号】

结合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演职人员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与剧组的纠纷,演职人员应将该影视剧的投资方作为被告。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影视剧制作多采取几方合作的形式,一方独家制作影视剧的现象不太常见。那演职人员是不是需要将全部的投资方都起诉?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对联营的相关规定,演职人员是需要将全部的投资方起诉的,但考虑到演职人员搜集相关证据的能力,建议演职人员只起诉该影视剧的报备方,其余投资方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选择是否请求法院追加。

三、固定被告系投资方的证据材料

根据前文分析,演职人员可以通过起诉剧组背后的投资方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诉讼中,演职人员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起诉的被告系该剧组的投资方。如果没有提供证据或证明不了,演职人员的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所以,作为演职人员或其代理人一方应在签约、履约的过程中主动了解该影视剧的投资方并固定相应的证据。笔者结合自己粗浅的行业知识总结如下能够体现影视剧投资方的证据材料:

 

(一)影视剧投资或合作拍摄协议

 

此类协议为影视剧制作的开端,最能体现影视剧投资方有哪些,亦能体现各投资方在该影视剧制作中的分工。但此类协议对本文所述的演职人员而言较难获得。

 

(二)组讯、宣传海报等物料

 

一般而言,影视剧各投资方对各自在影视剧中的署名权比较在意,该等物料中一般会体现各投资方的名称及排序,特别是组讯。因为组讯主要的作用是表明该影视剧处于剧组组建的阶段,进而邀请相应演职人员报名参与影视剧制作。

 

(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内“备案公示剧目”的查询信息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前述剧目的制作机构应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公示,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通过《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可以看出相应影视剧的制作机构,这个制作机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报备机构。

 

(四)其他日常沟通痕迹,如微信聊天记录

 

演职人员或其代理人在与剧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建立雇佣关系前,肯定会存在一个洽谈的阶段。协议签订后或雇佣关系建立后,关于履行事宜也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痕迹。在这些阶段,笔者建议演职人员或其代理人采取能够固定下来的方式进行沟通,沟通的过程中也多注意问询影视剧投资方有哪些。

以上即为笔者就文题进行的梳理、分析与建议,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完)

 

作者介绍

 

李昌新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执业领域: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影视娱乐

  • 联系电话:15811346594

  • 微信号:li15811346594

 

 

*特别声明:本网站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华城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华城资讯

NEWS

 

创建时间:2020-12-17 14:22

声明

以上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或不替代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如您有意就相关事项咨询,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