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企业破产中个人担保困境:联动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目录

一、前言

二、个人为企业债务担保形成负债,陷入僵局

(一)制度-违背保证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公司-将股东的有限责任实质变为无限责任

(三)银行-债权保障形同虚设

(四)自然人-担保自然人深陷债务困境

三、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

(一)现有制度支持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

(二)尽快建立全国性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建立个人担保性负债配套清理政策

(四)东营法院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清理的司法实践

四、通过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的案例

(一)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022年江西法院破产典型案例二)

(二)鹰潭市道都旅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及李君华个人债务清理合并审理案

(三浙江奥翔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五、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的意义

 
 
一、
自然人连带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并不鲜见。近年来,为积极应对国内国际环境变化带来的经济增速快速回落的困境,我国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积极放贷、企业扩大融资提供了条件,银行扩大信贷规模的同时,把保证担保作为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方式,但忽视对担保人承债能力的审查,导致自然人担保性负债严重。在宽松信贷政策下,各金融机构将放贷规模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形成“重信贷投放,轻风险防控”的发展模式。为有效解决扩大信贷规模与抵押财产价值不足的矛盾,互保模式作为创新融资担保模式被广泛推崇。对企业融资多采取企业互保并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配偶等自然人提供担保等方式防范风险,甚至存在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贷款只有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提供担保的情形。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重生或者退出市场后,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却依然背负着巨额担保性负债难以清理。
在某国有银行诉某民营企业债务人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案件中,为该企业担保的自然人超过10家,其中既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也包括股东甚至法定代表人的亲属,这导致诉讼代理和审判的成本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亟待解决。

二、个人为企业债务担保形成负债,陷入僵局

实践中,自然人背负与其偿债能力明显不符的巨额负债,形成“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无法清理”的僵局。
  (一)制度-违背保证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
保证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保证人具备与其提供担保的债务相符的偿债能力,确保债权实现,是保证担保制度的价值所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基于规避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利益主体不当使用借款、转移资产甚至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提供与其偿债能力严重不符的巨额担保,导致保证担保制度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让企业经营者等自然人深陷债务困境。

  (二)公司-将股东的有限责任实质变为无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实践中,金融机构要求股东为公司经营性负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实质上是将股东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背离了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

  (三)银行-债权保障形同虚设

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信贷审查“重形式,轻实质”,过度适用保证担保方式,将企业及相关自然人是否提供担保作为信贷审查的重要方面,对借款用途和借款人资信状况追踪不力,对部分仅靠吸附银行贷款生存的企业通过联保体互换贷款、以贷还贷等方式变相续贷等,导致担保规模不断扩大和担保人偿债负担愈加沉重,大量贷款难以有效回收,不良贷款比例日益增加。

  (自然人-担保自然人深陷债务困境

 

 

 

 

 

自然人因担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代限制高消费。虽然法院都在实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但仍有大部分企业法代、自然人担保人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企业、自然人无法继续正常贷款,信用修复受限,影响经营和生活,形成恶性循环。
担保人陷入靠自身能力无力偿还的债务困境,想脱身没有任何办法,对部分仅靠银行贷款生存的企业只能通过民间高利贷进行过桥倒贷、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变相续贷等,导致担保规模不断扩大和担保人偿债负担愈加沉重,给想东山再起的自然人和企业造成严重障碍。

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

  (一)现有制度支持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

1.深圳:企业破产联动,破解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难题

(1) 立法保障:2020 年 8 月 26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为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该条例确定了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程序、免责等具体规则,使得在企业破产引发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地进行处理。
(2) 建立破产审判 “一体化” 办案平台:深圳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建立破产审判 “一体化” 办案平台, 实现了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也便于在处理企业破产及相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时,能够更加快速、准确地进行协调和处置。
(3) 明确免责条件与程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于因企业破产而承担连带担保债务的自然人,若其符合 “诚实且不幸” 等条件,可依法申请个人破产免责。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自然人因企业经营失败而背负巨额连带债务,但自身并无故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在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其未清偿债务可在一定条件下得到免除,从而使其能够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重新开始经济生活。
(4) 实施重整计划:在企业破产联动过程中,对于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也可通过重整计划来解决。如深圳的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债务人梁先生因创业失败欠下约 75 万元债务,其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后,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按照该计划,梁先生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且除保障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 7700 元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最终梁先生提前 15 个月清偿了所有债权本金,并获得法院裁定免除剩余未偿还债务,实现了个人经济再生。
(5) 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建立了政府与法院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在处理企业破产及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与法院密切合作。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障、就业扶持等方面为自然人提供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法院则在司法裁判、程序推进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合法,共同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
(6) 探索和解程序: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提供庭内和解与庭外和解的途径。通过和解,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协议,既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深圳中院审结的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件、裁定认可的魏某庭外和解协议等,都为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样本。

2.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1)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为自然人在承担企业破产连带担保债务时提供合法的债务解决途径,使其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合理地免除一定债务,避免因企业破产而陷入无法承受的债务困境。
(2)明确负债免责范围:方案规定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这一规定为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方向和依据,即对于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连带担保债务,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自然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从而减轻其债务负担,实现企业破产与自然人债务的合理联动解决。
(3)逐步推进消费负债免责:在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基础上,方案还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体现了改革方案的系统性和前瞻性,不仅关注到企业破产对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的影响,还考虑到自然人在消费领域可能面临的债务问题,通过逐步推进的方式,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自然人债务问题的全面解决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与自然人各类债务的联动处理机制。

3.东营中院:创新制度,联动破局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该意见规定了个人债务清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听证等环节,确保清理过程的公正、透明。债务人可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请一并清理个人担保债务,法院将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情况、诚信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
确定个人债务清理的两种方式: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重整清理是指债务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以实现债务的减免、延期偿还等;清算清理则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其经验做法是将担保圈熔断方案纳入重整计划或者清算方案,通过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在破产债务人和自然人担保人之间形成偿债比例勾兑,靠破产企业自身偿债和优质担保人代偿一定比例债务,债权人不再就剩余担保债权主张权利,且同意在破产程序中和终结后不向债权所涉及的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尽快建立全国性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建立全国性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债务清理的公平与效率;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通过规定豁免财产范围和合理免责,使其不至于因一次担保失败而终身陷入债务困境,保障基本生活和发展权;有利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创新;有利于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
目前,我国已经有地方法院尝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形成自然人债务清偿方案,从而最终达到个人债务在有限时间内视为全部清偿,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自然人保证人可与债权人沟通,达成一份具有个人债务清理效果的偿债方案,即在方案中明确要求债权人同意免除自然人保证责任。在自然人担保人短时间内能通过自身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和解达成偿还计划,也可与企业破产和解、重整方案并行实施,从而减缓偿债压力,最终实现恢复信用建设和脱离强制执行的烦恼。

  建立个人担保性负债配套清理政策

 

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的相对方通常是银行债权人,此类债务清理对于金融债权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企业破产后,企业经营者是否存在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等不法行为,是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探索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豁免的合理路径,亦应是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衔接的重点内容。
一是金融层面出台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免责政策。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是特定金融政策的产物,因此,从金融机构层面,有必要从债务人企业是否破产及清偿情况、其他担保企业偿债能力、企业经营者清偿能力及是否存在逃废债行为等方面入手,配套相应金融豁免政策,实现个人破产制度项下金融债权的有效实现和经营者担保性负债合理减免。
二是建立自然人偿债能力市场化评价机制。无论是从担保制度设立初衷,还是金融债权良性运转的角度,担保责任应当与偿债能力相符。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或者破产的情况下,可对企业经营者的担保性债务进行拍卖处置,通过市场化手段评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债权人进行债务豁免提供客观依据。
三是完善破产惩戒机制。在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上,新发现企业经营者存在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已经豁免的负债继续清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东营法院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清理的司法实践

2019年11月29日,山东高院开始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工作,确定试点法院中包括东营地区的两家法院,要求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为自然人破产制度奠定基础。此后,东营法院以搭建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衔接机制为基础,重点围绕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清理进行探索和实践。

1.制度架构:建立企业破产与自然人担保性负债清理的衔接机制

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东营中院于2020年12月1日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个人债务清理意见”),其中涉及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清理衔接的制度主要有:
一是个人债务清理范围主要为自然人经营企业承担的担保债务等经营性负债。清理对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第二类是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能的自然人;第三类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同时设置了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清理合并处理路径,规定“债务人可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请一并清理个人担保债务”。
二是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主要有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程序。参照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是否具有经营价值和经济再生能力,设定个人债务清理程序:1.重整清理程序,针对符合申请条件、具有经营能力、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进行重整。按照重整方式清理债务的,形成重整方案,清偿期限一般为五年,按照重整方案减免的债务,自重整方案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清算清理程序,针对符合申请条件、未来无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按照清算方式清理债务的,形成财产分配方案。债务人的考察期一般为三年。考察期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三是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可以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指定同一管理人。个人债务清理意见规定:“因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对该企业法人负有保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职工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可以由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管理人”。实践中,由破产企业管理人担任此类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管理人,便于在诚信审查、财产线索等方面进行深度核查,更好地实现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的衔接。

2.合并清理:A集团重整计划中同步豁免担保责任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A法院分批次受理A集团系列公司重整案件,由于各关联企业高度混同,遂依法裁定实质合并重整。此系列案件中有39名自然人(A集团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配偶等)为A集团245亿元债务提供担保。在案件审理中,探索出自然人担保性负债与企业债务合并处理路径。
首先,将担保圈熔断方案纳入重整计划。经与金融债权人沟通,在设置现金清偿、债转股、信托计划三种清偿方案基础上,运用打包转让、优质担保人部分代偿等方式熔断担保圈。正常经营担保企业清偿主债权15%对价后,债权人不再主张剩余担保债权,且同意在特定时期不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该方案经金融债委会同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裁定认可,同步为19家担保企业和39名自然人保证人解除360余亿元担保责任。
其次,确认重整计划中担保圈熔断方案的效力。在A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A法院受理3家银行诉请自然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起案件。综合考虑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及清偿方式认定:同意草案的视为放弃相应民事权利,在约定追索条件成就前,不支持其向担保人主张责任;不同意草案的则予以支持。5起案件中1件因未缴诉讼费撤诉,其余4件为同意草案后又行使追索权,鉴于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自然人担保责任免除后解除执行措施。A法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根据管理人申请,为免除保证责任的自然人对接执行部门解除执行限制措施。A集团39名自然人担保人中12人被限制高消费,已有5人解除,剩余7人因各种原因尚未解除。此外,在S集团重整案件中,A法院积极引导金融债权人与正常经营担保企业达成担保圈熔断协议,正常经营担保企业按主债权20%比例出资熔断担保圈,涉及担保金额82亿元。这一系列举措通过企业重整联动,有效解决了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问题。

3.单独清理:J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受理原实际控制人高某某夫妇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在 J 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受理了原实际控制人高某某夫妇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这一举措体现了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的重要性。企业重整过程中,高某某夫妇因可能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等原因面临个人债务问题。通过单独清理,一方面明确区分了企业与个人的责任,避免债务混同,保障各方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对高某某夫妇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与审计,包括采取多种方式清查其国内外的财产状况。同时,强化诚信监督,要求签署承诺书并征集线索,确保清理过程公平公正。在财产处置上,利用网络拍卖等手段提高效率,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对于高某某夫妇这样因企业破产而陷入连带担保债务困境的自然人,合理确定豁免财产范围,并设立考察期进行监督。这种单独清理方式,与企业重整联动,为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提供了有效途径,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诚实但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通过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的案例

  (一)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022年江西法院破产典型案例二)

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民事裁定书》中对于免除自然人担保条款评述如下:“该重整计划草案第十四条第十款第2项中有“对锦天公司纳入重整范围内的所有所负债务,除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以外,其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予以免除,但债权人、保证人在重整过程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相关主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之规定以及当事人自愿原则在重整计划执行中予以处理。重整计划依法定多数同意即可获通过,虽然其中个别条款存在争议,但并不能因此否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整体效力,现管理人提请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鹰潭市道都旅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及李君华个人债务清理合并审理案

1.基本情况

李君华曾先后在鹰潭本地及外地投资房地产、旅游业等行业,2005年李君华开发建设经营上清湾项目,该项目占地81.2亩,建筑总面积为5.36万平方米。
2006年8月,李君华在贵溪设立了鹰潭市道都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都公司),主要经营旅游景点、商品开发及旅游服务等。由于合同签订之时道都公司尚未成立,故暂以李君华个人名义进行土地摘牌并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均登记李君华及其配偶个人名下。道都公司成立后,因变更手续繁琐,土地和房产一直未变更到公司名下。为缓解资金危机,李君华以上清湾项目及其个人资产为抵押在银行融资8799万元,同时在本地及外地大量举债,涉及金额约3.3亿元、债权人178人。
2020年8月,贵溪法院正式启动上清湾项目破产清算工作,受理了道都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预重整过程中发现李君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进行区分,存在高度人格混同,道都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致使预重整不能。2021年11月23日,贵溪法院裁定受理道都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2年1月5日裁定受理李君华个人债务清理案。2022年4月1日,裁定合并清理道都公司、李君华债务,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为妥善解决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贵溪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化解部分破产资产存在的土地越线、产权证书无法办理及信访维稳等问题,促使破产资产由“僵”转“活”。针对资产变现难的问题,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设置以资产包的形式对道都公司、李君华及其他产权人资产整体拍卖处置,由政府进行兜底,最终案涉破产资产被龙虎山旅游集团以1.59亿元成交价摘牌,资源潜力得以重新释放。
为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本案创新使用债务豁免制度,对债务人李君华设置两年的行为考察期。两年考察期结束后,在债务人不违反考察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偿还责任。
2022年6月22日,债权人会议以78.82%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购房款债权按本金的100%予以清偿、建设工程债权按本金的80%予以清偿、抵押担保债权按本金的60%予以清偿、税收债权按55%予以清偿、普通债权按本金的50%予以清偿。
2022年7月11日,贵溪法院依法裁定终结道都公司破产程序和李君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2.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西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也是首例个人债务清理与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审理案件
该案在个人债务清理、个人与关联企业案件实质合并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有意义的尝试和探索,在个人债务清理中创新使用债务豁免制度,对个人债务人李君华设置两年的行为考察期。
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成功盘活了3.63万平方米的房屋、81.2亩土地,清理金融债权约1.35亿元,清偿了178位债权人债权;成功解决了5A级景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内土地超越红线及违建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资产要素的释放为当地旅游行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实现了民生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

  (三)浙江奥翔有限公司破产和解

1.基本案情

浙江奥翔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公司)系刘某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刘某及其妻子共同经营。多年以来,奥翔公司以其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良好的口碑获得多家上市公司青睐,企业运作态势良好。为购置生产设备、扩张企业规模,奥翔公司与朋友的企业间互相担保以满足融资需求,2016年因互为担保的多家企业资金流断链进入破产程序,奥翔公司和刘某夫妇共同担保的多笔贷款也因此陷入债务危机。由于奥翔公司和刘某夫妇被列为被执行人,信用受损致使自身在银行的贷款额度被不断削减,贷款利率不断提高,为了维护企业生产,只有高利向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流动资金再加上财务成本增加,企业连续出现亏损。2019年底,担保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全部结束,债务未能得到清偿部分向担保人追偿,多家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奥翔公司和刘某夫妇承担2000余万元的担保债务。
2020年6月,通过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资产情况、生产情况的初步调查,并经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同意,龙游县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3日作出(2020)浙0825民诉前调464号通知和决定书,受理了奥翔公司破产(预)和解一案,同时指定相关律所担任临时管理人。2021年1月,龙游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奥翔企业的破产和解申请。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到17户债权人申报的20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69473057.13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笔,税收债权1笔,普通债权18笔,管理人确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的债权总额为19260078.55元,税收债权确认金额为701284.88元,普通债权确认金额为46413811.87元。确认的债权中,金融债权总额为47580619.15元,其中担保债务总额为24120540.60元。

2.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认为破产企业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和发展潜力的,可以适用企业破产和解和经营者个人破产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破产和解过程中,为实现破产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经过债务人与抵押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排除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债权加速到期的适用。

3.裁判结果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受理奥翔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后,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出于对奥翔公司债权分配的考量和经营者的经营意愿,在管理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案中奥翔公司面临的实际情况,为保留公司优质资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帮扶有生产前景的企业,制定了破产和解草案,通过豁免奥翔公司90%普通债务,并将在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半年内以其经营收入偿还全部税收债权,1年内偿还10%的普通债务的方式获得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奥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2月8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召开,管理人通报了债权申请和审查情况说明及债权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和解计划草案等内容,债权人会议对和解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债权人表决组同意和解计划草案的人数均已超过各组到会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均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经管理人申请,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裁定认可浙江奥翔公司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浙江奥翔公司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另一方面,在企业破产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法院又对刘某夫妇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进行了联合办理。最终,经所有债权人表决通过,刘某某夫妇为企业担保所形成的近800万元债务,其中90%也得到了豁免,剩余10%在未来1年内付清。

4.法院认为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奥翔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已陷入困境,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实施可以重新部署和整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格局,并有效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且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债权人已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而处理完企业债务事项并不能彻底拯救企业,若经营者疲于偿付自身债务无心经营企业的状况下,和解协议成功履行的概率将会大大降低而且经营者会随时“出局”,因此拯救企业的同时也应拯救经营者,让两者的债务得到适当的清理才是破局关键。

五、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的意义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普遍存在个人与公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财产管理模式,加之担保融资方式的过度使用,导致企业经营者过度承担担保责任,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时,经营者同时陷入巨额债务困境,并牵连职工等相关自然人因提供担保背负巨额债务。
因此,建立企业破产程序中经营者保证问题的合并处理机制,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联动个人破产制度对自然人为企业进行担保产生的个人债务进行合并破产,辅以个人破产程序中,联动处理其个人担保的企业债务,真正实现企业及其背后的自然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健全破产法律制度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
我们相信,藉由更加健全、科学、高效的破产法律制度,将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运行机制,为实现社会经济更加平稳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END

 

 

 

 
作者简介
 

高明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邮箱:gaoming@greatwalllaw.com.cn

高明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企业重整清算破困业务、金融不良资产、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私募股权投资、民商诉讼与仲裁。为众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及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吴瑕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瑕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纾困,擅长破产清算、重整及民商刑等业务。曾担任多家企业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处置有着深入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债权人、债务人等不同主体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华城资讯

NEWS

 

创建时间:2024-12-18 10:00

声明

以上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或不替代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如您有意就相关事项咨询,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