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伪造签名、指印的方式伪造证据的案件 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以姜某诉HF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I 案情简述
2013年5月15日,吕某与HF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700万元,利率为7.995%,期限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同日,胡某依据姜某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伪造了姜某的签名和指印)并办理了公证(该公证书同样系伪造),代表姜某与HF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吕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姜某外,尚有韩某等三人、HY公司、RC公司为吕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2013年5月17日,HF银行向吕某发放了17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吕某未能及时还本付息,HF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吕某、姜某、韩某等均未到庭,法院最终缺席判决吕某偿还17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姜某、韩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姜某于2011年至2012年3月曾短暂就职于本案担保人之一的RC公司,但是2012年3月后即离职,此后与本案的任何当事人均再未联系。直至2018年8月姜某因购买婚房办理贷款,得知个人征信记录存在问题,辗转查询才知晓本案的情况。
其后,姜某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免除姜某的连带清偿责任。
II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姜某提交的两份鉴定意见能够证明,2013年5月7日委托书中落款委托人姜某签名及指印非姜某本人所留,北京市某公证处亦未出具过相应的公证书,据此可以认定该委托书系伪造,故胡某代姜某与HF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非姜某本人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认可;HF银行请求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III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本案即为典型的因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申请再审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原审系通过公告送达形式缺席审理并判决的,姜某对原审案件并不知情。姜某2018年8月在发现自己征信记录存在问题进而查询了解原审案件情况后,2018年9月即委托律师开始办理再审事宜,最终顺利启动了再审程序。据此,实践中,如果发现存在无法贷款、账户被冻结等问题,当事人应有所警觉,第一时间查询清楚原因,了解自身是否有逾期贷款,是否涉诉及诉讼进度,以便及时应对。
在此应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超期未申请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也不应放弃尝试。除了再审申请程序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法院自查等途径启动再审。
1、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前置条件,应避免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导致申请无法被受理。
2、法院自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
据此,如果再审申请和检察院抗诉的途径均失败,当事人最后还可以尝试通过法院自查启动再审。法院自查一般多依赖于当事人通过涉诉信访的渠道启动。
综上,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应尽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依然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法院自查的顺序尝试启动再审,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在再审审查期间自行委托鉴定
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观点编号928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该事由是否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证据系伪造;二是该被伪造的证据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主要证据。”
本案中,姜某提交了两份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原审中姜某给胡某的授权书中的签字、指印均系伪造,以此推翻了原审判决。对于鉴定工作应注意:
对于签字、指印被伪造的情况,如果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一般仅能申请查阅案卷,无法再申请启动鉴定工作。故本案姜某选择在先申请再审,在审查期间联系鉴定机构启动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提交审查,顺利使再审案件被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据此,再审审查期间,如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应当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由于案件证据原件保留于法院,当事人应协调好法官和鉴定人员,请鉴定人员前往法院完成鉴定工作。
笔者建议,此类案件在申请再审之前,提前联系法院当地的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以便在再审审查期间尽早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结论,避免因寻找鉴定机构或鉴定时间过长导致无法及时提交鉴定结论,致使再审申请被驳回。
(完)
作者介绍
李毅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恺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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