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各方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前言

    2020年的春节假期,本该是全家旅游过节的好时机,但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整个旅游业蒙上了阴影,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因此遭受很大损失。在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取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应对呢?请看本文分析。

一、什么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具体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呢,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在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联合制定的《团队境内/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简要列举了几种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其中,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

二、文旅部的通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愈发严重,我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俗称“文旅部2020年29号文”),该通知主要提出以下两点事项,并要求各地文旅部门指导旅游企业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1. 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2. 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针对上述通知内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2020年1月24日起,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以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产品(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和入境旅游等)和“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其中,“在线旅游企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典型的在线旅游企业如携程、途牛、飞猪等。


(2)这里“暂停经营”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就上述两项产品不得再接收新的游客,比如门店不得进行相关产品的招徕活动、网上销售的相关产品必须立即下架等;另一层是已经与游客签了旅游合同但尚未出行的,由于上述通知要求,旅行社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为团队旅游的游客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具体包括《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如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等服务。


(3)上述通知里仅提到“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两项产品暂停经营,但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还是可以接受游客的委托,提供单项委托服务,比如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旅游企业在从事代订服务时,应当提醒游客存在影响其顺利出入境的因素,包括游客自身情况(比如是否来自疫区、体温是否异常等)以及所乘交通工具抵达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目前的政策等。


(4)考虑到旅行社一旦暂停经营将对正在行程中的旅游团队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文旅部在通知中特别强调,针对已经出行的团队,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综上所述,文旅部的上述通知(即政府行为),要求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自某一特定时间起暂停经营相关旅游产品,这是旅游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应构成不可抗力。

三、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都有哪些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行社不能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游客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旅行社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同时,根据特别法优先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纠纷,在《旅游法》已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如下: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在扣除已经支付给合作方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需将余款退还给游客。旅行社能够扣除的费用,一般包括机票、酒店、包车的退订费、签证费等,而旅行社的服务费和利润(含预期可得利益等)则不能从给付游客的余款中予以扣除,因为这是旅行社需要分担的损失。


为此,这里需要与《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即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关于必要的费用,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是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包含办公成本、人员成本等)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通常来说,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支付旅游费用后,旅行社就开始为游客的出行做准备,比如预订机票、酒店,联系司机、地陪,准备签证申请材料等,如果游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那旅行社前期的工作都将付之东流。立法者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在游客因自身原因提出解约的情形下,才会允许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但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取消就不一样了,旅行社和游客都没有过错,也就都不用承担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旅行社应当把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给游客

四、针对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接触,当事各方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1.及时通知旅游者。

在《旅游法》中,组团社的法律定义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则应由合同签订一方的组团社向另一方旅游者提出,反向亦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组团社在接到文旅部的上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内容和解除合同的决定书面告知旅游者,可采取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并向旅游者解释退费的依据和安排。


2.及时通知地接社/履行辅助人。

《旅游法》中有明确定义,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组团社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一般都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他们受组团社委托向旅游者提供具体的旅游服务,当组团社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如不能按约组织游客前往旅游目的地国时),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他们,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以采用与通知旅游者相同的方式。


3.收集损失证据。

如根据组团社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实存在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组团社还需要注意收集相关损失证明,必要时应向旅游者出示并进行解释。


构成能够证明损失的证据一般包括组团社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合同、委托费用支付凭证(最好是公对公的银行转账记录,如不是,需合理说明)、团队预订和取消的往来记录(如电子邮件、微信)等。为了便于旅游者接受,组团社还应提供能够体现已为具体旅游者预订航班、酒店等的证据,比如机票、房间确认单上写有该游客的姓名、出行及入住日期等。同时,建议让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出具书面说明,明确不可退还费用对应的具体服务项目及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来如果作为诉讼的证据,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除了公证机关的证明外,还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旅行社确实存在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同时也考虑到旅行社举证的现实难度,所以即使旅行社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有的法院也会酌情判定旅行社可以扣除适当比例的旅游费用。


4.准备保险理赔(如有)。

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投保的法定强制险,旅责险的承保范围是指在保险期间,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以及规定的其他情形给旅游者或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人员造成有关损害的责任事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责任并不在旅行社,所以不符合旅责险的理赔条件。


但是,如果组团社购买了旅责险附加的行程取消损失险,则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理赔,尽量减少各方损失。

                             地接社

实践中,与组团社订立委托合同、在旅游目的地国提供接待服务的地接社,不仅有境外的旅行社,也有境内的旅行社。本次疫情对他们的冲击,不亚于组团社,因为很多地接社的接团操作流程都是自己先垫付费用去预订当地的酒店、包车、地陪等,待旅游团队顺利结束行程后,再依据合同约定的账期与组团社进行结算。所以,当组团社解除合同后,首当其冲的是他们,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对境内的地接社而言,一是尽力与境外供应商协商,争取将各方损失最小化,因为地接社是直接与境外供应商接触的;二是待损失明确后,及时与组团社确认,并反馈给旅游者;三是考虑到一些地接社的处境可能比组团社更加严峻,建议组团社尽量与地接社先结清部分费用,以帮助其渡过难关,毕竟大家都是本次疫情的受害者,也是未来振兴旅游业的命运共同体。

                             旅游者

旅游者在接到组团社行程取消的通知后,相信第一反应都是为什么不退全款、为什么要扣除那么多费用,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这样的疑问再正常不过。面对游客的质疑,旅行社应当依约依法向旅游者进行解释,比如春节出发的旅行团,本身价格就不便宜,而且操作的团很多都是临出发才接到文旅部的通知,但此时境外各项服务基本已安排妥当,临时取消,损失自然更大。


当然,如果经旅行社解释后,旅游者还是不能够接受,也可以采取投诉、起诉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过在这里,笔者希望旅游者能够理解旅行社的苦衷,正如前文所述,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旅行社前期提供的服务也都白费了,这是旅行社自身承担的损失。同时,也请旅游者相信,旅行社正在竭尽全力与境内外供应商协商以减少损失,但由于各家航空公司、酒店等的退改政策不一,所以需要时间和精力与对方协调沟通。


此外,由于本次疫情造成的行前解约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建议我国从政府和民间层面与旅游目的地国的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旅游业者进行充分沟通(比如中国旅行社协会就已向境内外供应商致以公开信希望得到对方的支持与配合),以期将旅游者的损失降至最低。同时,建议我国旅游主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类似纠纷的处理指引,并结合各家旅游企业自己的退改方案,尽可能将各方矛盾通过和解的方式进行化解。


最后,希望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相互理解还和配合,积极应对、共度难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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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2-05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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