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华城合伙人高登蕾律师辩护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院裁定不核准死刑
2020年年底,被告人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2021年6月8日,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沙某某心生怨恨,遂于6月9日零时许,先用手掐扼、后用鞋带勒紧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
一、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1、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要格外慎重,严格控制。只要有足以影响死刑适用的从轻量刑情节,就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只要能够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以下从轻量刑情节需要重点考虑:(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3)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归案,没有如实交代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后又翻供。这种情况尽管不构成自首,不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但是被告人故意杀人没有逃跑,而是主动归案,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客观上对及时破案,控制被告人,防止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减少侦破成本,都有积极的意义,应予鼓励。结合犯罪情节和其他量刑情节综合判断,能不判处死刑的,也应当不适用死刑。(4)被告人杀人后,为了藏匿或者逃跑往往会求助家人,将自己的杀人行为告诉家人,家人协助办案机关抓获被告人,对于这种深明大义之举,应当在全社会倡导,在司法活动中给予积极评价,被告人没有特别从重情节,一般都要考虑不判处死刑。(5)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从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情节,罪前、罪后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是临时起意杀人,激情杀人,杀人行为有所节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一般,或者作案后及时救助被害人,犯罪前表现较好,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可不判处死刑。(6)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只要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的,都要积极进行调解,鼓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达成谅解协议,尽量减少死刑判决。
2、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特别大,有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同样可以适用死刑。比如,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灭门惨案,惨不忍睹,总是有一些从轻情节,依法也应当判处死刑。此外,民间矛盾虽然属于民众之间的矛盾,这类矛盾在性质上依然存在对错、善恶、道德与不道德之分,如通奸者杀害本夫本妻、蛮横霸道不讲理而杀人,对于这种情形也可以适用死刑。(1)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2)犯罪后果特别严重。(3)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4)犯罪对象受特殊保护。(5)累犯。(6)雇凶杀人。
二、自首情节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是否成立自动投案的认定。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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