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56号:案外人对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执行可以选择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规定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基本案情
 

2007年,徐**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将北京市金*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徐**与金*公司所签《协议书》,金*公司返还徐**预付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利息等。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后因金*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徐**于2009年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北京二中院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被查封后,王**以与金*公司签订合法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已合法占有房屋且非因自己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等理由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北京二中院驳回了王**的异议请求。王**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再审请求称,仅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中任一条款的规定,法院即应支持其执行异议。二审判决错误适用了第二十九条进行裁判,而没有适用第二十八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二中民初字第00461号判决:停止对北京市朝阳区儒林苑×楼×单元×房屋的执行程序。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高民终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之诉讼请求。王**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54号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而第二十九条则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上述两条文虽然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则《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本案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王**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有能够排除执行的权利,而二审判决则认为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王**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审查其是否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就直接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关于王**是否支付了购房款的问题。王**主张其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提交了金*公司开具的付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人证言及部分取款记录等予以佐证,金*公司对王**付款之事予以认可。上述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王**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应当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审理情况查明相关事实后予以认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ND

 

 

整理:杜彦博 律师

 

 
律师简介
 

杜彦博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杜彦博律师是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产权交易所专家。擅长的执业领域为公司、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离婚、继承等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仲裁及执行业务。为众多金融机构、科技公司、房地产公司、建筑企业及个人等提供过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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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8-0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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