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陈某2006年入职北京甲公司,担任电工。后在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的安排下,陈某的用人单位由北京甲公司变更为北京乙公司。陈某与北京乙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乙公司于2019年11月向陈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告知书》。陈某不认可北京乙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而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经过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的审理,最终支持了陈某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万余元的请求。

 

 
 
 
 
 
 
法官审判意见

现有证据显示北京乙公司已与陈某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京乙公司应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乙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经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但北京乙公司提供了照片显示向陈某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告知书》,并未显示双方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事宜已达成一致,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采信北京乙公司关于合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主张,认定北京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陈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北京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系关联公司,陈某的用人单位由北京甲公司变更为北京乙公司,未向陈某支付过经济补偿,陈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仅是劳动者拥有该项权利,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北京乙公司径直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北京乙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确定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涉及到计算陈某的工作年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且陈某用人单位的变更是两公司安排之下完成,故在计算陈某的工作年限时,其在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有着较为严格、具体的规定。在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尤须慎重处理,如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规范用工是正途。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形,劳动者在提出请求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予以确定。想起曾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我在核对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时,发现委托人将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写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告知委托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变更了仲裁请求,最终委托人的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准确提出仲裁请求是请求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必要前提之一。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 三十八条 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ND

 

 

 

 

 
作者简介
 

 

文科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文科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律师成员;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商事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
手机:132696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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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7-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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