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阿联酋税改之后的联邦公司税

转载自:财联社·环球·财联社中东频道

 
 

①2022年12月9日,阿联酋颁布联邦公司税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②阿联酋联邦公司税相当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③本文着重介绍阿联酋联邦公司税的纳税义务人、税基、税率、豁免人士、小企业救济。

 

一、 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包括四类:(一)根据阿联酋法律成立或被其认可的法人,包括自由区人士;(二)根据外国司法管辖区法律成立或被其认可的法人,并在阿联酋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在阿联酋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即符合经济活动实质要求,具体要求见上篇《加入国际税收体系 阿联酋依然是全球税收洼地》);(三)在阿联酋从事业务或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四)内阁根据部长建议发布的决定中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人。

非居民包括三类:(一)在阿联酋设有常设机构;(二)有国家来源收入;(三)阿联酋内阁决定规定的与阿联酋有其他联系的收入。

常设机构指非居民在阿联酋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以及用于勘探可再生或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船只、设施或构筑物等。其中,建筑工地,建筑项目、装配或安装场所或与之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6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

在法律或经济上均独立于非居民,并作为非居民的代理人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不构成常设机构。代理行为指提供投资管理和经纪服务,涉及商品、不动产、债券、股票、衍生品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交易,买卖任何外币的交易或有息配售资金的交易等。

 

二、 联邦公司税税基

 

联邦公司税税基的计算口径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净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一) 法人居民源于阿联酋境内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自然人在阿联酋从事业务或商业活动的境内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 非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1)在阿联酋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2)不可归因于常设机构的国家来源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3)根据阿联酋内阁决定,与阿联酋有其他联系的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阿联酋2023年第49号内阁决定,自然人(含居民和非居民)在阿联酋开展商业活动,境内外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迪拉姆才产生联邦公司税纳税义务。前述收入不包括以下来源产生的收入:雇员薪酬、个人投资收入和房地产投资收入。

 

三、 国家来源收入

 

国家来源收入包括:

(一)来源于居民的收入;

(二)来源于非居民、与常设机构相关并可归因于常设机构的收入;

(三) 在阿联酋开展的活动、资产、投资、使用的权利或提供的服务中产生或衍生收入。

 

四、 联邦公司税税率

 

联邦公司税税率分三档:

(一) 0%税率:针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75,000迪拉姆的企业和取得合格收入的合格自由区人士 ;

(二) 9%税率:针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75,000迪拉姆的企业和不符合合格收入的自由区人士;

(三) 15%税率:针对每个会计年度全球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31.5亿迪拉姆的跨国企业。

15%税率是基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协议(Global Minimum Corporate Tax Rate Agreement)以及阿联酋2020年第44号内阁决定作出。

 

五、 豁免人士

 

下列人士豁免联邦公司税:

(一) 政府实体(但政府实体基于阿联酋主管机构许可而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就该活动收入缴纳联邦公司税);

(二) 政府控制的实体(但政府控制的实体开展的商业活动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就该活动收入缴纳联邦公司税);

(三) 从事开采业的人士(豁免前提是其持有地方酋长国政府授予的权利或颁发的许可,并按照地方政府法律向地方政府纳税或缴纳特许费);

说明:阿联酋境内石油资源分布极其不均,七个酋长国中,只有三个酋长国发现了石油资源。阿布扎比境内拥有联邦约90%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其次是迪拜和沙迦。因此,从建国起,联邦就规定酋长国各自保留石油开采权与财政权,并将其写入1971年的联邦宪法。

(四) 从事非开采性自然资源业的人士(“非开采性”活动指分离、处理、提炼、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国家自然资源的商业活动,豁免前提与上述(三)类似)。

附属业务5%规则:从事(三)开采业和(四)非开采性自然资源业活动中,附属或附带业务收入未超过总业务收入的5%,不视为该人士从附属或附带业务中取得收入;如达到或超过5%,则视为独立的业务并产生联邦公司税纳税义务。

豁免不适用于上述(三)开采业和(四)非开采性自然资源业的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或涉入该业务的其他人士。

(五) 符合联邦公司税法规定的合格公共利益实体;

(六) 符合联邦公司税法规定的合格投资基金;

(七) 公共养老金或社会保障基金,或受国家主管机构监管并符合部长决定的任何其他条件的私人养老金或社会保险基金(简称“社保基金和私人养老金”);

(八) 由政府实体、政府控制的实体、合格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和私人养老金全资拥有和控制的,在阿联酋注册,并从事联邦公司税法规定范围内活动的法人。

 

六、 小企业救济

 

根据2023年阿联酋联邦第73号部长决定,居民纳税人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每个纳税期内的营业收入未达到300万迪拉姆起征点,可以申请豁免联邦公司税。小企业救济不适用于上述跨国公司或合格自由区人士。

 

 
END

 

 

《一文读懂阿联酋税改之后的联邦公司税》于2023-10-31发布在财联社

原文链接:https://www.cls.cn/detail/1501609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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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波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库入库律师;业务领域:合规、收购、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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