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系其个人财产可被执行

 
 
 

 

案号: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136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编号 :2024-17-5-101-005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基本案情
武**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支付劳务费8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后经法院调查,高**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配偶名下张**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配偶张**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张**到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个人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与案外人张**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与张**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与被执行人高**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END

 

 

整理:赵子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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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5-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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