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执行异议案的裁判要旨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比例原则在唯一住房拍卖中的适用

案件编号2023-17-5-201-001:朱**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2执复60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

可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以规范审查:

其一,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不符合适当性原则

其二,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其三,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卖可达目的之间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则

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二、案外人虽支付商铺全部款项并已占有,但不能对抗施工人对该商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1:叶*、朱*与*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该商铺,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且已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案外人主张租赁权方能成立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2:胡*与宋*执行异议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1. 对于案外人主张承租权成立的条件应进行严格审查。

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能成立:

其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其二,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已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2. 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中,应该综合是否实际缴纳租金、租金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缴纳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物业管理缴费凭证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以防止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拖延执行。在涉及房屋买卖以及抵押登记的情形时,也可以参考相关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房屋出租情况的表述。

3. 案外人承租在先的租赁权成立仍不能阻却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签署租赁协议及合法占有的承租人能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即继续承租涉案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实践中,需要予以明确的是该项异议属于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此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可直接认定租赁权成立并予以执行。

 

四、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审查认定。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3:*公司与山东*公司执行异议案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

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

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

 

五、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4:临清*公司与许*执行异议案

——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预售人在竣工验收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于该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对于债权清偿顺位,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5:孙某某与李某某等执行异议案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6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

 

七、案外人主张对房产排除执行,如未登记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应认定其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6:周某某与甲公司执行异议案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19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房屋尚未办理备案手续,客观上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买受人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应认定其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八、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7:武**等与聊城*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执行依据被撤销,人民法院应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已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回转。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8:冯**与丁**执行异议案

——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执行回转制度,是指案件执行完毕后,因原来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原申请执行人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的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旨在纠正执行结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救济制度。适用条件包括:

一、原执行依据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

二、原执行依据已被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存在明确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生效法律文书,但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财产,或者不主动履行新执行依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

三、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执行依据,重新立案并制作执行回转裁定。

 

十、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虽然逾期但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又积极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的,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9:陈**执行异议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十一、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案件编号2024-17-5-201-010:*经营管理公司与*投资公司执行异议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异2652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执行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以此为由向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过申请参与分配主张权利。

 

十二、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案件编号2024-17-5-201-011:哈密市*公司与张*强执行异议案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听证,不作出答辩,应承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经严格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可依法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END

 

 

整理:李 琪  律师

复核:赵子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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