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判例:职业放贷人认定要点新突破

 
 
近期,华城律师企业家法律服务团队一重要并购客户一宗案值超亿元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以顺利结项。本所客户为该民事纠纷案件被告,该案经某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对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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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多——好事多磨

2020年4月至今,本民事纠纷案件先后经历了:对方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本所客户起诉至某中级法院,本所客户在一审中胜诉,对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中级法院重审判决支持了对方当事人诉请,本所客户败诉,客户不服提出上诉,最终,省高院改判驳回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客户拿到终审胜诉判决。后,对方当事人不服省高院终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9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再审申请。

“败诉”与“胜诉”间反复,使得本所客户及其企业在近三年间承受着巨大压力,直至最高法院做出驳回对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案才得以圆满解决,客户悬着的心终于“落到了肚子里”。

客户于重审判决支持了对方当事人诉请时,委托本所企业家法律服务团队就本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对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等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所律师判断本案核心问题为:对方当事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并针对前述核心问题就上诉方案提出了建议,最终省高院改判驳回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省高院在判决中认定对方当事人为职业放贷人,双方间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利息标准的约定也无效,本所客户无须支付约定的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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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一)认定职业放贷人的三个考量要点:不具有放贷资格、定期多次反复出借、有偿出借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院亦在本案《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认定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主要以出借人不具有放贷资格、定期多次反复出借、有偿出借为考量要点。”

(二)如何理解“同一出借人”?

本案表面上的出借人仅为名义出借人,本案实际出借人长期以其家族成员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人作为名义出借人,进行职业放贷活动。单就某一具体成员来看,其定期内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次数可能并未达到“多次反复”,但就其整体家族及关联出借人来看,放贷次数超过规定上限。此种情形下,《九民纪要》第53条中的“同一出借人”是否可以做适度扩大解释?

依据本案二审省高院《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对虽非同一出借人起诉的案件,如果该出借人与其他出借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符合上述行为特征,也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第三条规定:“对关联出借人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同一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二)具有亲属、朋友或其他密切关系;(三)出借资金来源于同一人或单位;(四)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同一出借人的事实;(五)借款合同、借据采用格式条款,且形式及内容高度近似。”

本案终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亦载明,“……A某及关联出借人B某等向C某等人多次出借款项,数额巨大且具有营业性。……本案A某的出借行为符合职业放贷的特征,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构成职业放贷。”由此可见,“同一出借人”可理解为包含出借人本身及其关联出借人。

(三)如何界定“多次反复”?

具体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多少次才算是“多次反复”呢?《九民纪要》中提到,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本案一审法院《关于依法惩治职业放贷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加强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甄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含10件)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6)其他情形。”

由此看来,可以通过一定期限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个数(“案件个数”)来认定职业放贷人。

(四)“本案”是否可以计入该案件个数

依据《通知》规定,认定职业放贷人,连续三年所需的“案件个数”为10件以上(含10件),同一年度内所需的“案件个数”为5件以上,特殊情形下前述“案件个数”可以减半。本案办理过程中,我方一度苦恼于提供的关联案件个数是否达到规定数量,具体为:如“本案”(即对方当事人与本所客户本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计入,则“案件个数”刚好符合标准;反之,如“本案”不能计入,则距离规定数量还差一件。

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裁定书》中载明的观点,对于如何理解“多次反复”提供了更加开阔的思路与视角:“……根据查明事实,在本案中A某(出借人,对方当事人)至少先后6次向C某(本所客户)出借款项,并约定高额利息。此外,A某及关联出借人向案外人D某、E某等人多次出借款项,至少4次成讼,出借数额巨大且约定高额利息。综合查明的事实,作为自然人的A某显然不具有放贷资质,其定期多次反复出借、有偿出借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的主要特征。……”

(本案《民事裁定书》部分截图)

 

可见,在最高法院的视角,认定职业放贷人并不仅仅局限于一定期限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个数,一定程度上,“本案”及“出借人在本案的出借次数”也可以作为认定其“多次反复”放贷的依据。最高法院依法认可了二审法院对于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裁定驳回了对方当事人再审申请。

本案的裁判标准,将为依法惩治职业放贷,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稳定金融安全及秩序,提供更明确、有效的判例依据。也提升了本所企业家法律服务团队的认知,强化了本团队为企业家提供更加高效法律服务的信心。

(本文作者胡倩楠律师,审核吴西彬,编辑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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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倩楠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倩楠律师,香港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本科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2017年硕士毕业于香港大学。曾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Deacons)律师助理, 康德明律师事务所(Conyers Dill & Pearman) 律师助理,目前专注的专业方向为并购退出咨询,并购退出纠纷解决,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商事诉讼。

 

 
团队简介
 

杜媛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大学硕士。业务方向: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家法律服务、涉企业家刑事辩护等。
樊少武,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业务方向: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与执行、公司与股权、投资与并购等。
郭曜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业务方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企业家法律服务、企业重整等。
胡倩楠,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大学法学硕士。业务方向: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家法律服务、企业重整等。
罗建武,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经济学、法学双学位,业务方向:企业家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纠纷、并购。
吴西彬,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硕士学位,副教授,企业家法律服务团队创建者业务方向:并购,企业家法律服务,重大商事纠纷。研究方向:公司法,企业家发展。《企业家并购退出》作者。
徐颖略,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业务方向:专注股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善于通过“诉讼+谈判”的方式代理股东纠纷案件。
*按照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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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2-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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