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球员张稀哲被罚禁赛,法律解读证明责任在谁?

 

 

 

 

 

事件背景

2023年9月27日,中国足协官网发布《关于对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队球员张稀哲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根据处罚决定,国安球员张稀哲因在客战长春亚泰的比赛中冲出技术区域实施非体育行为,大声辱骂第四官员后离开球队替补席,被处以停赛7场、罚款7万元的处罚。[1]

据报道,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曾于9月24日就张稀哲涉嫌违纪一事举行了线上听证会。球员在会上自始至终否认辱骂过第四官员。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告知国安俱乐部,其是依据第四官员的执场报告及举证,对张稀哲行为做出违纪性质认定的。[2]

此罚单一公布即引发社交媒体热议,关于球员是否辱骂,真相已经变得扑朔迷离。本文不对禁赛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进行评价,仅就此项纪律处罚决定中关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

体育纪律处罚(程序)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体育纪律处罚是对体育运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与纠正,是保障体育组织和系统有序运行的必要机制。球员张稀哲被处以停赛和罚款是中国足协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的纪律处罚。

体育纪律程序的目标是快速经济的处理体育纠纷,不必像法律诉讼那般正式,严格受司法证据规则的约束,其内部的纪律委员会也不是法院,裁决时具有一定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

针对认定事实存在困难或严重违规违纪的案件,纪律程序一般会允许被控个体的听证请求。听证会通常不对外公开,但其决定会公开。需指出的是,体育纪律程序和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上并非随意,同样应该公平、公正、公开。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纪律程序中无法回避,一般应包含于体育组织的规则文件中。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均是法律术语,前者指的是“谁负有证明指控的责任”。而证明标准一般指“为了证明指控,有权机构需要确立达到何种程度的满意度”。 

体育组织纪律程序中有关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

经检索相关国内外体育组织纪律规则,尽管证明标准各有不同,但关于违纪行为的证明责任,一般由有权处理的机构(协会)承担。

《国际足联(FIFA)纪律准则》

39.证据、证据评估和证明标准

FIFA纪律程序适用的证明标准是有权审理机构的“放心满意标准”。

41. 证明责任

关于违纪行为,证明责任由FIFA有权审理机构承担。[3]

《爱尔兰足协纪律准则》

第37条 听证会程序原则

37.2 违纪行为证明责任由协会承担。协会按照本规则中规定的程序,向委员会提供证据,对在纪律程序中受到指控的个人或俱乐部的案件立案。如果委员会认为协会未能进行此举证责任,有权中止指控程序。  

37.3 在所有纪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或然性权衡”。为避免疑义,没有滑动标准。[4]

国际体育仲裁法院(CAS)

在纪律程序中广泛应用“放心满意”(comfortable satisfaction)的标准。根据这一证明标准,制裁机构必须以令人满意的方式确立纪律违规行为,考虑到指控的严重性,这一标准高于民事标准的“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但低于刑事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尽管CAS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但它在证据的采纳和使用方面与普通法法院的运作方式几乎没有太大区别。[5]在体育组织对证明标准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尽管各个体育组织采用了不同的证明标准,国际体育仲裁院皆尊重其规定,不再另寻他法。[6]

《反兴奋剂规则》 体规字[2020]5号

第二十一条 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反兴奋剂组织对其发现的所有兴奋剂违规承担举证责任,应当举出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据,使听证专家组相信兴奋剂违规的存在;其证明标准应当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当事人就其涉嫌的兴奋剂违规进行辩护或提供的具体事实进行举证时,其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的标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22年3月)规定了证据的类型,但未明确纪律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其确立了听证制度,但对于具体的听证程序并未予明确及细化。

英足总依单方陈述处罚,沃特福德队球员上诉成功免予6场禁赛

和张稀哲被处罚类似,一个很有趣的英国足球发生的案例。2022年10月5日,在对阵斯旺西城足球俱乐部的EFL冠军联赛中,效力于沃特福德足球俱乐部的摩洛哥球员伊姆兰·卢扎,被英足总(The FA)指控存在不当行为,在比赛结束时吐口水侮辱对方球员。英足总根据规则对其处以6场比赛禁赛。

在一审阶段,监管委员会依据三个独立的录像,裁判报告,对方球员曼宁对事件的陈述,赛后裁判和助理裁判向英足总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球员的陈述等作出裁决。据称在吐口水事件发生前不久,卢扎因对曼宁的犯规吃到黄牌。卢扎在证词中解释说,曼宁对他的犯规感到不满,他相信曼宁会试图报复。不久之后,曼宁无故走向卢扎,撞到了他。两人短暂争执后,曼宁看了看自己的球衣,然后跑向裁判。本案没有目击证人在现场。监管委员会最终认定该指控不能成立。

随后英足总对这一决定上诉,上诉委员会在裁决中进一步指出,这是一起仅凭一面之词指控另一方的案件。最终,我们面前的证据并没有从一人的陈述对抗另一人的情况中脱颖而出。本案没有视频加以证明,来自比赛官员的证词也不能提供帮助。鉴于此,上诉委员得出和一审相同的结论。球员伊姆兰·卢扎最后被免予禁赛处罚。[7]

需强调的是,上诉委员会在此案件中为体育纪律程序中正确适用证明标准提供了重要的“示范”。其指出,无论指控的严重性如何,民事证明标准(即“或然性权衡”)不会发生变化,这是对一审中“指控越严重,需要更有说服力的证据”的观点的澄清。

张稀哲案中的证明标准

伊姆兰·卢扎案遵循了“或然性权衡”的民事证明标准,这比国际体育仲裁院一般采用的“放心满意”标准和国内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要低。即使这样,英足总依据对方球员吐口水的单方陈述作出的处罚也因未达到证明标准而最终未获支持。张稀哲案与伊姆兰·卢扎案类似,如果参照国内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仅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陈述,恐怕也很难认定构成被指控的行为。

事实情况可能会非常复杂,如何具体适用并非易事。是否能直接得出这一结论,或仍需谨慎考量。无论如何,在中超联赛的最后冲刺阶段,作为国安俱乐部的核心球员,张稀哲的缺席会对球队的联赛成绩造成影响,足协纪律程序针对此类情形应慎重对待。另,我们注意到同样是线上会议,英足总独立的监管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附理由的决定书,对案件过程、规则条文、举证责任、各方陈述及结论理由均有详尽描述,字数分别为2921字和5785字。而足协针对张稀哲的处罚决定仅有425字。对于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纪律案件,简单快速处理无可厚非。但是针对争议较大的处罚,尤其是在已召开听证会的情形下,此类罚决定未附理由文字内容略显寒酸,极易招致挑战。

结论及建议

张稀哲禁赛事件引发了足协纪律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在听证会启动前应将指控和证据以明确的方式提前通知球员,告知其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听证时明确适用的证明责任和标准,保证球员陈述、质证和申辩等权利。如未能这样做,凭单方证词作出决定可能会导致最终的听证不公并带来以后的挑战。

纪律程序中的问题在受到挑战前可能不易被发现。修订后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可申请体育仲裁。随着足球领域纠纷的增加,当事方法律意识增强,足协纪律程序因不完善导致将来其决定在体育仲裁中不被支持的风险也在增加。

作为代理律师,笔者曾在2015年参加过足协纪律委员会针对鲁能主帅库卡殴打助理裁判事件的听证,很遗憾若干年后足协纪律程序中的一些问题似仍未改变。无论如何,希望足球管理部门能以此案为契机,积极面对挑战,适时完善纪律程序。或许在纪律准则中明确听证程序和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根据具体案情差异化出具处罚决定文书都将是不错的选择。

最后,纪律程序应谨记的原则是“各方公平性”。即使规则条文不完美,遵循这一原则也将最大程度地减少被挑战的风险。[8]

 
 
 
 

[1] 详见https://www.thecfa.cn/cftz/20230927/33236.html

[2]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HE648A21Ruw1eL15sR2nKQ

[3] FIFA Disciplinary Code Edition 2023

[4] Irish Football Association Disciplinary Code Edition: August 2022

[5] CAS 2014/A/3562, Josip Simunic v.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

[6] 张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证明标准研究”.载《中国体育科技》,2018 年第 4 期

[7] 详见https://www.thefa.com/news/2022/nov/24/louza-update-241122

[8] Phil Gibbs.Evidential considerations in sports tribunals,详见https://www.lawinsport.co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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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双全

校对:李勇

编辑:李京蕊

 

 
作者简介
 

董双全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董律师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足联、中国足协及国内法院代理过多起行业内有影响力的案件,多次参与体育行业相关法律政策及标准的制定,并接受采访或开设专栏于国内外多家媒体。其参与并负责撰写了《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各国实施报告》中国部分、《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年度报告》法律部分,《中国体育法律年度报告》等,并多次为中国体育场馆协会职业经理人培训、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授课。他对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场馆运营、全民健身及青少年体育培训涉及的热点法律问题也持续进行关注,并多年来致力于推动体育法和体育律师在中国的发展,其组织的研讨会议、论坛等活动在业内产生广泛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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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0-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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