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走私搭上国际邮包——“化整为零”伪报进口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海关持续加强对邮递、快件渠道走私的打击力度,除了走私毒品、珍贵动物制品等禁限类物品之外,利用邮递渠道进口税收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以个人邮递物品等名义进口,偷逃进口环节税款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关法通”律师在接待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邮包、快件也是海关规定的进口途径,为什么也是走私?”、
“我将货物委托给物流公司代理进口,走私也是物流公司走私,为什么我也需要承担责任?”
确实,与绕关、夹藏等走私方式相比,邮递、快件渠道的走私风险并不那么明显,常被进出口从业人员忽视,但是其法律责任却一点都不低。
“化整为零”进口也是走私
在进口过程中,通过邮递、快递渠道偷逃税款走私,最普遍的一种方式,通常来讲就是“化整为零”。下面以广东某法院2019年判决的山泰公司走私案为例作一介绍。(为阅读体验,案例略有改编,所涉及的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下同)
山泰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经营日本松下、欧姆龙等品牌的继电器、开关等商品的进口及销售业务。2012年,山泰公司负责人鲁总了解到香港国讯物流公司提供从香港进口货物到内地的服务,并且无论货物实际价值多少,都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收取固定的代理费用。
鲁总核算后发现,香港国讯公司进口的报价,明显低于自己之前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缴纳的税费。为了降低进口成本,鲁总遂与香港国讯公司联系,将部分电子产品交给香港国讯公司进口。
香港国讯公司在境外揽收到货物之后,在境外化整为零,分拆成多票,采用虚构收发货人,伪报货物品名、规格及瞒报货物数量、价格等方式,通过从快件渠道以个人物品类进境快件、货样等名义走私进境。货物进境后,再将进口的货物化零为整,发送给客户。
经海关计核,山泰公司及通关代理以上述方式走私电子产品,偷逃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鲁总作为山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中的行为之所以构成走私,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01
伪报贸易性质
而且根据海关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将进境商品“化整为零”之后,若单个包裹、快件中商品的应征税额在50元以下,还可以免于缴纳税款。
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货运渠道进口的货物,以个人邮递用品、个人物品类进境快件或者样品等方式进口,以偷逃进口环节税款,就是伪报贸易性质走私。
02
低报价格、少报数量
刑事责任涉及走私链条诸多主体
01
货主
02
通关人
03
转委托人
委托他人进口的货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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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鹏
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具有十余年海关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
曾在多起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中承担辩护工作,并先后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撰写的专业文章多次被《中国海关》杂志、海关法研究会、中国水产协会等刊载。联系关法通团队秘书预约(17600628579),第一时间与龚卓律师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