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走私搭上国际邮包——“化整为零”伪报进口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海关持续加强对邮递、快件渠道走私的打击力度,除了走私毒品、珍贵动物制品等禁限类物品之外,利用邮递渠道进口税收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以个人邮递物品等名义进口,偷逃进口环节税款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关法通”律师在接待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邮包、快件也是海关规定的进口途径,为什么也是走私?”、

“我将货物委托给物流公司代理进口,走私也是物流公司走私,为什么我也需要承担责任?”

 

确实,与绕关、夹藏等走私方式相比,邮递、快件渠道的走私风险并不那么明显,常被进出口从业人员忽视,但是其法律责任却一点都不低。

 

“化整为零”进口也是走私

 

在进口过程中,通过邮递、快递渠道偷逃税款走私,最普遍的一种方式,通常来讲就是“化整为零”。下面以广东某法院2019年判决的山泰公司走私案为例作一介绍。(为阅读体验,案例略有改编,所涉及的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下同)

 

山泰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经营日本松下、欧姆龙等品牌的继电器、开关等商品的进口及销售业务。2012年,山泰公司负责人鲁总了解到香港国讯物流公司提供从香港进口货物到内地的服务,并且无论货物实际价值多少,都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收取固定的代理费用。

 

鲁总核算后发现,香港国讯公司进口的报价,明显低于自己之前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缴纳的税费。为了降低进口成本,鲁总遂与香港国讯公司联系,将部分电子产品交给香港国讯公司进口。

 

香港国讯公司在境外揽收到货物之后,在境外化整为零,分拆成多票,采用虚构收发货人,伪报货物品名、规格及瞒报货物数量、价格等方式,通过从快件渠道以个人物品类进境快件、货样等名义走私进境。货物进境后,再将进口的货物化零为整,发送给客户。

 

经海关计核,山泰公司及通关代理以上述方式走私电子产品,偷逃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鲁总作为山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中的行为之所以构成走私,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01

 
 

伪报贸易性质

 
海关对于货物及个人自用物品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果通过一般贸易进口货物,需要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增值税,部分货物还需要缴纳消费税。而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则合并征收行邮税。通常,物品行邮税比货物税的税率更低。

 

而且根据海关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将进境商品“化整为零”之后,若单个包裹、快件中商品的应征税额在50元以下,还可以免于缴纳税款。

 

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货运渠道进口的货物,以个人邮递用品、个人物品类进境快件或者样品等方式进口,以偷逃进口环节税款,就是伪报贸易性质走私。

 

02

 
 

低报价格、少报数量

 
以个人邮递用品方式进口商品,不需向海关提交发票、合同等商业单证。为了尽可能少缴纳,甚至免于缴纳税款,在邮递、快件渠道走私的过程中,通常还伴随着低报价格、少报数量等伪报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在进口过程中,以瞒报、伪报(包括贸易方式、价格、数量等)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口环节税款的,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50万以上(单位犯罪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00万以上),就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刑事责任涉及走私链条诸多主体

 
邮递、快件渠道走私通常具有走私链条长、参与主体多的特点,案件一般为共同犯罪,不少案件的涉案人数众多,而且涉案人员的角色复杂。
 
在此类走私行为典型的“包税”代理方式中,概括而言通常会有三类角色。

01

 
 

货主

 
主要是境外的发货人,或者境内的买方。货主为了降低进口成本,与代理人约定以固定单位(如重量、体积等)货物价格,从量计算出货物进口的代理费。代理人无论进口中实际产生的多少多报税款、运费在内成本,都以约定好的“一口价”,将货物进口到境内。

02

 
 

通关人

 
实践中外在多体现为货代公司、国际物流公司、进出口公司、报关公司等。实际负责货物的跨境运输及清关,也是伪报走私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03

 
 

转委托人

 
以包税价格接受货主的委托,代理货主进口后,自己并不实际实施运输及通关,而是以更低的包税价格再委托其他实际通关人进口的公司或个人。有时在“包税”走私中,还会出现多次、层层转委托的情况。
 
 
 
通关人作为通关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历来是海关关注的重点。走私案件中,还常出现通关人被海关查缉归案之后,办案机关顺藤摸瓜,查出大量委托其通关的转委托人及货主的情况。
 
比如东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海关调查发现,自2015年起,东莞某货代公司对承揽货物进行拆分“化整为零”,制作虚假报关资料伪报货物价格、品名和重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货运渠道进口的货物以快件方式伪报进口。
 
经进一步侦查,海关发现以包税形式委托该东莞货代公司进口的客户有近二十家,其中不少为上述的转委托人。而通过这些转委托人再进行侦查,海关缉私部门又发现了大量委托转委托人进口的实际货主。
 
最终,不仅该东莞货代公司被判处刑罚,大部分的转委托人、货主同样被刑事立案侦查,并被给予刑事处罚。
 
除了上述主要的三类涉案主体之外,有的走私案件中,邮局工作人员、境内运输人员、国内销售人员同样可能因为参与了走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他人进口的货主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的几类主体,通关人因其具体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对走私行为承担责任,转委托人和货主为何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尤其是不少货主认为,我以包税价将货物在境外交给通关代理之后,我就不管了,剩下就等着在国内收货就好,通关代理具体如何进口的也没跟我说,走私行为与我无关。然而很多时候,这样的辩解并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明知货物是以走私的方式进口入境,仍委托他人代理进口的,应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共犯。
 
对于此处的“明知”,在实践中并不要求准确知道走私的具体方式,只要知晓货物的进口过程中存在逃避海关监管、未照章足额纳税的情况即可。比如,货主在知道通关人是以个人物品的名义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委托其代理进口,就会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此外,在缺乏直接证据时,海关缉私部门会通过一些反常情形推定“明知”的存在。如依据相关意见,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在前面的山泰公司走私案中,香港国讯公司给出的包税进口的报价,明显低于山泰公司之前自己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缴纳的税费金额。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出,香港国讯公司在进口过程中如果照章纳税,那就是做亏本生意了,必然会想方设法偷逃税款,以降低成本、牟取利润。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山泰公司的负责人否认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也可以推定其明知货物进口方式不合法。
 
也会有货主感觉,就算被海关抓获,最多也是定个从犯、判个缓刑,没什么大事。但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上述山泰公司走私案的判决中,法院就认定山泰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公司负责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
 
在广东某法院近期判决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周某作为货主,明知走私通关团伙向海关低报进口,仍以包税的方式委托通关团伙走私货物进口。在检察机关已经提出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周某不应认定为从犯,并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的实刑。
 
因此,对于货主而言,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以为这些行为只是“打擦边球”。不要因一时疏忽,而面临走私犯罪风险,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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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
 

杜鹏

关法通团队顾问律师,资深海关与国际贸易律师
 

 

杜鹏律师致力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执法应对、AEO认证辅导、关务合规体检等涉海关业务。
已为某世界500强企业、某中国500强企业以及数家全国行业龙头外贸企业提供涉海关法律服务。代理某汽车走私大案,当事人成功实现不批捕;代理某电商走私案,成功在黄金37天内实现取保候审。代理某大型企业集团走私汽车案,大幅降低企业负责人刑罚;参与辩护的数宗案件入选海关年度打击走私十大案件。
主办的某橡胶企业并购等项目入选中国橡胶工业年度十大新闻。受多家国字号协会、商会等机构邀请多次参加全国性的进出口法律论坛、交流活动,发表主题演讲。
联系关法通团队秘书预约(17600628579),第一时间与杜鹏律师交流。

 

 
作者简介
 

龚卓

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具有十余年海关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

曾在多起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中承担辩护工作,并先后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撰写的专业文章多次被《中国海关》杂志、海关法研究会、中国水产协会等刊载。联系关法通团队秘书预约(17600628579),第一时间与龚卓律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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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6-1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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