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合法性的评判——全国人大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法治意义
2万元罚款引发的法律规范适用之争——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如何适用?
贵州极速公司是黔南州福泉市茅台酒专卖店的经销商,2020年左右,由于茅台酒销售市场形势变化,茅台酒成为“黄牛”争相抢购的目标。2020年8月,贵州极速公司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打击“黄牛”的要求,参照贵州省部分国企及大型商超的,设置了网上预约抢购、积分秒杀、积分换购三种茅台酒销售模式供消费者选择。
2021年1月8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贵州极速公司的积分换购模式属于“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由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贵州极速公司作出黔南市监经罚【2021】1号行政处罚,处以2万元罚款。2021年10月左右,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黔南市监经罚【2021】1号行政处罚通报茅台酒销售公司,茅台酒销售公司向贵州极速公司发出单方解除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贵州茅台酒(专卖店)经销合同》,贵州极速公司丧失茅台酒经销资格。
贵州极速公司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认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上位法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十二条之规定,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修订时已将第十二条删除,即《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丧失上位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以及《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面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执法依据的争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均认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是现行有效的法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全国人大合法性审查制度
贵州极速公司与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就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适用争议难以解决,为确认《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效力问题,贵州极速公司于2022年8月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备案审查建议。
备案审查建议(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关于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23) 34号),对贵州极速公司的申请作出明确回复:
同时,贵州省人大于2022年12月发布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中删除了原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搭售商品”的违法处罚条款。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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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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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问题亦或执法问题?——地方立法未及时修订时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选择
202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法工委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报告还提出:“对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中有的规定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当、不合理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是制定机关对上位法有关规定、对党中央有关精神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一定偏差;有的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上位法已经进行了修改或者作出了新的规定,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了,而原有规定未能及时清理,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实现与时俱进;有的是有关规定现在实际上已经不再执行,但是没有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改;有的是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一直有不同理解和认识,都有一定道理,尚难作出合法性、合理性判断;也有的是个别制定机关政治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在制定和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打“擦边球”,甚至有意“放水”。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通过沟通协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约谈督促等方式,督促推动制定机关纠正改正;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法按程序办理。”
贵州极速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典型的地方性法规未及时修订导致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依据混乱,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作了大幅度修改,并删除了原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而贵州省直到2019年5月才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修订工作,2020年6月成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立法起草小组,2023年1月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修订完成。贵州省人大地方立法修法滞后,未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及时修订,导致执法过程中的适用法律混乱,地方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未按照《立法法》等规定适用正确的法规范依据,共同导致了行政执法争议的产生,对于地方法治环境及营商环境均造成了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全国人大已经明确认定《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与上位法相抵触,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并删除相应条款后,《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已经不能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否则就面临执法依据无效以及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执法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乔冬冬律师行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法院系统、检察系统近10年,在民商事、行政、刑事领域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行政法务、经济犯罪领域的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