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的程序差异
犯罪嫌疑人是已经立案且经过侦查,其身份被锁定为嫌疑人的人,对其讯问的前提是立案,未经立案,不得讯问嫌疑人。当然,立案前可以进行初查、初步核实或者调查核实,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012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2条规定:“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201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8条则将“初查”改称为“调查核实”,规定:“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监察法》第38条规定,对于举报、控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需要采取初步核实的,应当成立核查组。《监察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初查”改为“调查核实”,其第174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由此可见,在立案之前,原则上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更不得将“被调查对象”当作犯罪嫌疑人予以讯问。唯有在立案之后,“被调查对象”的身份才转换为“犯罪嫌疑人”,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样,“监察对象”的身份才转换为“被调查人”,才能对其予以讯问。
而证人则不同。在立案之前知情证人可以举报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接受上述机关人员的询问。立案之后,也应当接受上述机关的询问。
证人负有绝对的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如故意提供伪证,则构成伪证罪。《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明确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当然被害人也负有与证人相同的法定义务。
而犯罪嫌疑人则不然。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要区分“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为了确定提问是否“与本案有关,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决定自己是“应当如实回答”还是“拒绝回答”,讯问人员必须履行“告知其涉嫌具体罪行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适用的罪名之义务,确保嫌疑人的知情权。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因羁押与否而异。对于羁押性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即羁押性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同样.《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并对其讯问。据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而对于非羁押性讯问,讯问地点不得对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压力或精神威胁。《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而询问证人则不然。对证人严禁羁押性询问,询问地点不得对证人的心理造成威胁或精神压力。《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据此,证人询问地点原则上是在“现场”,或是证人本人足以掌控并占据优势的地点或是证人自行选择的其他合适地点,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则是例外。这是因为与嫌疑人可能存在逃跑等可能性不同,询问证人绝对排除对其人身自由的任何限制、排除任何羁押性询问,排除任何压抑性气氛。因此,将证人传唤到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调查人的场所并对其询问,例如看守所、留置场所实际上是混淆了证人询问与犯罪嫌疑人讯问,实属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据此,无论是羁押性讯问还是非羁押性讯问其时间应当与日常作息时间保持一致,即每天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共8小时。这一解释也契合“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唯有在特别紧急如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不遵守日常作息时间,才能在夜间予以讯问。纵使夜间的紧急讯问,也需要遵守每天讯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或12小时的总量限制。至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其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将可能构成疲劳审讯。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高登蕾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现为华城律师事务所涉性犯罪与妇女儿童保护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北京林业大学兼职法律讲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主要涉及诈骗类犯罪,金融犯罪,发票类犯罪,非法经营类犯,职务犯罪等,其中有多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逮捕后检察院撤诉的成功案例,目前也有在办理申请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办案理念是认真研读案卷,吃透案情,在证据及法理上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