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简称“843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简称“770号文”)。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辨别哪些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一要看项目范围,二要看规模标准。
本文笔者在整理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发改委对适用中发生的问题的答复,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总结,供实务参考。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发改委843号文第二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根据发改委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发改委16号令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上述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Tips: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例外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ND

 

 

 

 

 
作者简介
 

宫婷
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不良资产清收、投资并购、项目和企业融资、商事诉讼与仲裁。

*主要业绩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与近20家单位或企业保持常年合作关系,行业领域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文化、投资、医疗器械、餐饮等。

代理诉讼与仲裁案件:成功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争议标的较大、法律关系较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邮箱:gongting@greatwalllaw.com.cn

 


 

原立芳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擅长著作权领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领域等。

*主要业绩

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包括:国家京剧院、北京神州慧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筑置业有限公司等。

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票据纠纷等。

邮箱:yuanlifang@greatwall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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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1-0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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