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制度起源及其比较优势
法人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非自然人参加法律关系时的人格和能力问题,目的是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使越来越多以非自然人名义从事活动的主体合法化。我国《民法典》中除了规定法人制度,还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投资市场中,无论是私募基金或是资管公司,常常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要持股载体构建投资交易架构。
一、康孟达的起源及历史地位
中世纪时期,欧洲盛行索塞特(Society)与康孟达(Commenda)两种商业合伙形式,它们也被视为最早的企业形态。其中,康孟达又译“康曼达”或“康枚达”,含有信用和委托的意思,起源于15世纪的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诸城市,它是资本所有者将资本委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商人经营。资本所有者只以委托部分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而实际经营者负无限责任。
康孟达的兴起于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法禁止生息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严禁放债生利的规定成为航海借贷发展的重要障碍。航海借贷者如果继续以借贷人身份与航海经营人合作,则不仅面临海上的风险,而且同时面临不受教会法律体系保护的困境。于是,实为借贷放款人的名义合伙人,通过与船主缔结康孟达的契约,商人们将财物或商品交给船主,由船主负责对外经营。贸易完成后,商人获得3/4的经营利润,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船主分得利润的1/4并以个人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便是早期有限合伙的合作模式。
航海借贷这一旨在规避教会禁令的商业实践促成了康孟达这种独特的合伙形态,而这也同样撼动了商业领域中已经根深蒂固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理念。康孟达不以成员之间的亲近关系为要件,它使拥有资本却无心管理的投资者,可以因有限责任而大胆投资;它首次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那些资金相对微薄之人,甚至下层教士们也能够参加到海外贸易中;它能在广泛的领域内聚集资本,从而推动了早期资本与实干管理者的有机结合,康孟达最终演变成为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以及近现代的有限合伙,使新兴大企业的诞生成为可能。
三、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业务领域
成功协助办理营业信托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等争议标的较大、法律关系较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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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源
*业务领域
曾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承办多起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类案件,如地产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间物权保护纠纷、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间工程款争议纠纷等,并有多次参与处理地产公司房屋买卖、车位买卖及物业费等群诉案件经验。
邮箱:yuyuan@greatwall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