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仲裁程序中在香港申请财产冻结令、披露令暨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浅析

 

前言:在内地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如何在香港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如何申请财产披露令?内地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申请人如何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本文逐一介绍。

 
 
目录

▪ 在香港申请财产冻结

▪ 在香港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和申请披露令

▪ 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内地生效仲裁裁决

▪ 作者(孙小波律师、王夏律师)简介

 


 

一、在香港申请财产冻结

 

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生效。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条例》(High Court Ordinance)第21L21M21N条及香港《仲裁条例》(Arbitration Ordinance)第VI部,在除香港地区以外的其他法域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财产冻结令(或称冻结禁令)。冻结令作为一种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前转移财产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一种临时措施,这与内地的财产保全功能类似,但二者又有显著区别。

第一、冻结令指向的对象:绝大多数情况下,冻结令指向的不是财产,而是被申请人本身。根据冻结令,被申请人被禁止对名下特定财产实施处置,这与内地法院直接针对具体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显然不同;也有少量情况下申请人希望冻结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但会受到香港法院的严苛审查。正是由于冻结令指向的不是财产,而是被申请人本身,因此,申请人不可能基于冻结令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申请人获得冻结令的难度:香港法院对于冻结令的审查非常严格,一般而言,审查的严格程度视以下两种情况而定:

种方式:申请人藉誓章(Affidavit)单方面提出申请(获批准难度-极高):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另有协议约定外,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因知情而提前转移财产,会考虑单方面向法庭申请冻结令,法庭亦不会向被申请人送达开庭聆讯通知。此情况下,申请人须委托律师起草誓章,誓章陈述的任何一项法律事实均须附充分有效的证据,申请人将承担非常严格的举证责任。法庭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查是否达到以下标准:

1.被申请人在香港是否有财产;

2.被申请人是否确实存在基于案涉债务而转移财产的客观情况;

3.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现实风险和转移财产的迫切性;

4.被申请人基于案涉债务而转移财产是否会造成被申请人财产的耗尽;

5.被申请人基于案涉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一种永久的后果,从而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不利的情形;

6.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并针对上述情形是否提交了充分有效的证据;

7.法庭颁布冻结令是否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是否会造成不公平;并同时兼顾倘若不颁布冻结令则将给申请人带来何种风险及风险的程度;

8.申请人应当向法庭全面、诚实地披露案情,不得隐瞒对己有利和不利的事实。

此为紧急事项,通常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后几小时内,法院将开庭聆讯。

种方式:藉传票提出申请(获批准难度-相对较高):这种方式下,法庭会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聆讯,申请人也同样须证明被申请人在香港拥有财产,并证明其(有可能)转移财产。此种方式下,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虽然不及第一种方式严苛,但申请人的工作量依然可观。

即便法庭同意发给冻结令,但会同时确定数周后的某一具体日期作为提讯日,以重新审核冻结令的必要性,以决定维持/变更/撤销冻结令。在提讯日前,申请人须自行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令及提讯日传票并附证据。双方在提讯日出席法庭聆讯,各自阐述自己的主张。法官可根据情况决定再次提讯。

第三、负责执行冻结令的主体:负责执行冻结令的主体并非法院,而是申请人自行向可能持有、保管、登记被申请人财产的机构(例如银行、土地注册处(田土厅)等)寄送冻结令,要求该等机构不得配合被申请人处置财产。

第四、通常无须申请人提供担保(某些情况例外):香港法院通常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冻结令时提供担保,而只要求申请人承诺,如申请错误则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之后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将在审查相关情况(特别是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后决定是否同意。

 

二、在香港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和申请披露令

 

香港法院没有执行庭。香港有严格的个人隐私和财产保护法律,香港法院也不会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需自己处理这些事情。如果申请人不知晓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财产情况,通常在自行调查外,还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聘请律师查询对方的财产情况(简称Tolfin Search),律师只能藉合法手段,利用正当渠道进行查询,包括房屋土地、公司股份、对方涉诉情况、破产案件信息(指自然人)或清盘信息(指公司)等。当然,如对方是以他人名义持有相关财产,则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会发生错误。另外,如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进入破产或清盘程序,申请人无需再在任何地方就债权债务进行诉讼或仲裁而可直接向香港受理法庭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第二、申请“披露令”:很多大量的隐秘信息,例如被申请人名下是否在银行开立账户、存款情况、拥有的车辆情况等,往往难以查到。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户信息、汽车牌照)才能向法庭申请披露令。即便如此,申请人在生效仲裁裁决书下发前很难获得“披露令”,概因香港法律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因此,申请人在无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情况下想要取得“披露令”,其难度极高。但在生效仲裁裁决书下发后,申请人申请“披露令”并要求对方披露财产的难度则较小,法庭一旦发给披露令,被申请人就应当如实披露。

 

三、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内地生效仲裁裁决

 

申请人取得内地生效仲裁裁决书后,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补充安排》,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在香港委托律师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准予执行内地生效仲裁裁决。申请人单方面以原诉传票的形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并提交誓章(附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协议及相关合同文件和证据)。除因财产的特殊性或对方异议等特定情况外,香港法院(通常)进行书面审理而不会开庭,即便如此,该程序中,各方通常需委托香港大律师和香港事务律师共同配合办理。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不同的财产形态产生不同的执行方式。举两例:(例1)对于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或者其持有的其他债权,申请人可向法庭申请第三方债务令(Writ of Fi fa), 命令第三方(银行或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直接向申请人划拨或支付。法庭排期后开庭审理听取各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债务令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例2)对于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和/或土地,申请人则向法庭申请抵押令(俗称订契),法庭同样需要排期、开庭。一旦法庭作出抵押令,申请人即可藉抵押令在田土厅办理登记,在被申请人登记的房产和/或土地上设置抵押,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护。申请人可进一步向法庭申请变卖令,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必须开庭。如法庭认为无需开庭审理,则可直接发出执行令,此情况下执行令不会立即生效,因为法庭同时会明确被申请人有权在该执行令发出后的特定期限内(一般14日)向法庭申请推翻执行令。如被申请人申请推翻执行令,不啻为启动一个新的工作程序,需等待法庭进行审理,这通常对双方会产生一定的工作量并发生相应的律师费用(包括事务律师和大律师的费用)。反之,如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推翻执行令,则执行令在到期后即生效。执行令生效后,申请人需自行(通常需委托事务律师)向保管、登记被申请人财产的机构发出配合财产划拨等的通知。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申请人也可向法庭申请紧急禁制令,冻结其财产。

需注意,如果被申请人为自然人且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和/或土地等财产是与配偶联名开立或登记,倘配偶不同意处置,第三方机构只能冻结该联名财产而不能划拨,法院也不得拍卖,这对于申请人将是漫长的等待过程。但凡事有变数,只要发生法律允许的客观情况,专业的律师就有能力找到突破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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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小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孙小波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库入库律师;业务领域:合规、收购、诉讼和仲裁。
孙小波律师执业经历和业绩介绍http://www.greatwalllawfirm.com/productinfo/76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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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夏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收购、诉讼和仲裁、企业常年法律事务
邮箱:wangxia@greatwall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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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12-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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