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社插图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近日,“人教版数学教材”相关话题连连上热搜。众多网友吐槽,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数学教材配图“难看”:插画中人物眼神怪异、甚至病态,不符合中国人正常审美,更有网友质疑插画“暴露儿童隐私部位”不妥等问题。

5月26日,针对此事,人民教育出版社作出回应称,“我们关注到网上有关小学数学教材封面和插图的意见,及时组织专家认真研究,对社会各界好的意见建议虚心采纳,已着手重新绘制有关册次数学教材封面和部分插图。”

5月28日,教育部对“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进行回应。教育部表示,责成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整改,重新组织专业力量绘制教材插图,确保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使用新教材。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团队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随即,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再次就此事进行回应。“近期,我社小学数学教材插图在网上受到批评和质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教材质量的担心。我们进行了认真反思,深感自责和内疚,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

笔者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试着从法律角度分析插图作者以及出版者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也担任数家大型图书出版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着审查出版者出版合同的工作,也期望从这次事件中总结一些经验和教训。

 

一、插图作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网友晒出来的教材的插图来看,插图无疑是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插图,即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在此次事件中,根据教材显示,插图的作者为北京吴勇设计工作室(含封面),即北京吴勇设计工作室是插图的著作权人。

那么,北京吴勇设计工作室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般而言,插图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双方之间会签署《委托设计制作合同》,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品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且约定如果违反前述内容的话著作权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版者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果此事件中,由于人教社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消费者索赔,那么,人教社在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吴勇工作室索赔,北京吴勇工作室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教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教社作为出版机关应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由于人教社的出版的教材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尚且不知人教社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如果司法机关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教社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如果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人教出版者进行了行政处罚,那么作为人教版教材的受众能否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人教版教材的受众属不属于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图书属不属于生活消费?

笔者认为购买图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生活消费,因此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作为图书的出版方人教社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出版者在出版行为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在此次插图事件中,最应该总结的是出版者在出版行为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也使出版行为合法合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出版者在出版过程中对出版物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若干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款规定表明了出版者在其出版活动中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一)出版行为的授权

出版者出版作品的行为包括复制和发行两方面的内容。依据《著作权法》之规定,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属作者所有。出版者欲合法出版一部作品,必须获取作者授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其他出版者出版作品是否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则随双方自愿。

又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除报社、期刊社之外的其他出版者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出版者需要审查的是,授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授权人是否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如果是演绎作品,出版者还要审查授权人是否得到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是合作作品,出版者则要审查授权人是否已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对于汇编作品,出版者应当审查汇编人在汇编作品时是否征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对于职务作品,情况就较为复杂一点。职务作品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另一类是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前一类职务作品,作者的授权要受到单位的约束;后一类职务作品,作者根本没有授权的资格。因此,出版者在遇到职务作品时要认真审查。

(二)稿件的来源

稿件的所有人和稿件的著作权人是两个概念,稿件的所有人是物权意义上的所有人,稿件所有人对稿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利。

稿件所有人与作品著作权人有时是重合的,为同一个人,有时则不重合。当稿件所有人与作品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个人,即稿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发生分离的时候,稿件所有人不能以所有者自居,想当然地行使作品著作权,也不能以行使所有权为名行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实。因此,出版者在接收稿件时,应当审查稿件所有人与作品著作权人是否为同一个人,若不是同一个人,就要审查稿件所有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已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

(三)稿件上的署名

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表明作者享有著作权的重要标志。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见,正确署名是何等重要。出版者应当审查供稿人是否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

(四)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

首先,出版者应该审查的是《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对这些内容的侵犯涉及到的是行政违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应尤注意。

其次,出版者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也往往反映在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上。出版物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署名为“作者”的人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并予以发表,非法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即为剽窃行为。

至于审查到何种程度才算出版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笔者认为,应以普通出版者应当具有的注意力为限。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普通出版者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这种注意标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出版者认真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即为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若干解释》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版者应当保存涉及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资料,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一旦涉讼,便可作为有力证据予以抗辩。

 

四、结语

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根基,它直接影响我们将培养怎样的下一代!因此,希望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得我们的下一代有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作者简介
 

张玖利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 张玖利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工委员会委员。

  • 张玖利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为金融投资及知识产权。在金融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中,张玖利律师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张玖利律师为众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企业、国内知名大型出版社、文化影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华城资讯

NEWS

 

创建时间:2022-05-30 10:00

声明

以上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或不替代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如您有意就相关事项咨询,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