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职工假日与薪酬规定情况汇总表(2022版)

 

 

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如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但的确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在落实职工假日与工资待遇方面做法不一,特别是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之后,各地区以及诸多单位为响应国家号召,对产假、育儿假等均实施了不同的做法,近期笔者在处理客户相关咨询时,以北京地区为例,整理本表,以供读者参考。

序号

名称

假日内容

薪酬安排

01

休息日[1]

星期六、星期日

双休日不计薪(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1.75日[2]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

02

法定节假日[4]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法定节假日计薪,共计11天[5];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同批注3;但不存在安排补休的情况)

03

部分公民假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6]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04

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7]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5

探亲假[8]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06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9]。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10]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07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08

路程假

探亲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在规定的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09

病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12]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1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未提及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应有个人承担部分如何解决。

10

事假

具体天数由各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11

产前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2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13]。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14]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3

陪产假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因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5

生育或节育手术假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16

育儿假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育儿假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本决定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通过,暂未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该类似于陪产假等,应计薪;但是否等同于正常劳动,可能无法满足,后续期待进一步立法规定。

17

痛经假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15]

该部规定历史已久,但并未规定配套的工资待遇;笔者认为原则上应该类似于生育或节育手术假等,应计薪;但是否等同于正常劳动,可能无法满足,后续期待进一步立法规定。

18

工伤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1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17]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9

社会活动假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0

经营性放假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假期方面,除上述假期之外,还包括如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劳动的情况以及个别地区实施的独生子女护理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假等等,一是充分体现了地区差异性对待;二是充分保证了职工兼顾生活、健康、家庭等权利。

而对于工资待遇方面,尽管具有上述各类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对于工资标准的理解也存在各异,为此,《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后记:发展是我国本世纪的主题,就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就业质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就业者的安全健康权利,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我们有必要高质量保障就业者的休息权,以进一步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

[1]也称公休假日,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宣布,自当年5月1日起,全国实行5天工作制。同年7月,我国《劳动法》正式出台,在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的相关制度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从此国人假期增加了52天,达到每年约104天休息日。自2020年,为帮助旅游行业摆脱困境,部分地区试行休息日2.5天弹性休假模式。

[2]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月。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6]《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9]《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10]源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北京地区单位通常给予10日假期。

[11]源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

[1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3]源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14]源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15]源自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

[16]源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7]源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律师简介
 

 

王腾学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证券、基金信托、银行以及并购重组业务

邮箱:wangtengxue@greatwalllaw.com.cn

电话:15001319679

 

 

 

华城资讯

NEWS

 

创建时间:2022-04-26 14:41

声明

以上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或不替代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如您有意就相关事项咨询,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