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收购协议遗漏重要条款,投资者无奈自担损失

 

 
导读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国仍至世界的旅游业似乎按下了暂停键,但随着国内和全球疫情的好转,旅游业也在逐步恢复生机。据文旅部发布的“2021年度国内旅游数据情况”显示,2021年国内旅游收入(旅游总消费)2.9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69万亿元,增长31.0%(恢复到2019年的51.0%)。从低谷到爬坡这段期间,有老板扛不住,卖了旅行社转行其他生意;有人看好旅游业未来的发展,趁机收购有资质的旅行社。在旅行社易主的过程中,投资者如果不注意交易的细节,可能会吃大亏。

 

对此,笔者今天分享下列典型案例,希望对有意进军旅游业的投资者们提个醒。

 

 

 

 
 
案例要旨
 

新股东在受让老股东的公司股份时,未主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债权债务予以调查,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新股东要求老股东承担转让前产生的公司债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4月,A出资260万元、B出资100万元、C出资100万元,再加上其他人出资的540万元,合计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旅游投资公司,C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8月,有股东退出公司,经过股权转让后,A26%的股份、B10%的股份、C46%的股份以及其他人共占18%的股份。2012119日,ABC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C将公司36%的股权转让给A10%的股权转让给B,同时另一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A。同年1123日,四人在工商登记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手续,C和另一股东退出公司,A占公司股权67%B占公司股权20%。因AB认为购买股权时C故意隐瞒公司欠下巨额债务,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协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C偿还AB代其支付的旅游投资公司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约487万元。

 

 
 
裁判要点
 

本案经过两审,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2012119日,AB分别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后双方于20121123日完成旅游投资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至此,该公司股东变更为AB二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AB主张C有股权转让时隐瞒公司巨额债务,故要求C对其代公司偿还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AB作为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股东之一,曾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应该有所知悉,AB在受让C的公司股份时,未主动对公司经营情形及债权债务状况予以调查,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其次,AB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综上,AB并无证据证实C在股权转让时存在故意隐瞒公司债务,并欺诈签订协议的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公司债务承担亦无明确约定,故公司债务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而非股东承担,AB要求C承担公司债务,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至于AB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从20121月至20136日,一部分内容是针对双方股权转让后所作出的审计,故不能准确反映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及亏损情况,不能作为认定公司股权转让前存在亏损事实的证据。因此,AB要求C支付公司转让前的487万多元债务及利息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编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38

 

 
 
拓展案例
 

新股东从老股东处收购旅行社,股权变更后老股东起诉公司支付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并实际取得,新股东以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变更前发生的公司债务由老股东承担为由,要求老股东全额返还,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L等老股东分别与新股东YZ旅行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股权变更日即2019613日之前发生的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L等老股东承担,2019613日后新发现的公司债务,如是由于L等公司原股东持股期间的原因形成的,则L等人仍需对该债务承担全部责任。L等老股东应当真实、详尽地告知Y关于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资产、财务状况,不隐瞒、遗漏公司的任何对外负债。如果L等老股东违约,应赔偿YZ旅行社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L在与YZ旅行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先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Z旅行社支付L201631日至2019614日工资27万余元,并对Z旅行社账户强制扣划27万余元。L的上述劳动债权产生于公司股权变更日之前,L在明知上述劳动债权的情况下,未向Y如实披露,已构成违约,应当对YZ旅行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Z旅行社要求L赔偿其损失2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编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7911

 

 
 
评析指引
 

本文中的主案例和拓展案例讲的都是关于投资者们在收购旅游企业时遇到的麻烦,只因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多写了一条,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相反。

在主案例中,也许因为是在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所以收购方对交易的细节不太重视,以致在协议中忽略了十分重要的一条约定,即“股权转让前后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新股东控制公司后才发现老股东留下的大窟窿,这时再想把责任推给老股东就有点为时已晚了,只能怪自己当初没有预料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拓展案例是笔者亲自代理的案件,其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是笔者起草的,在控制交易风险时就替投资者想到了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考虑到在老股东未披露或未完全披露(也包括新股东未尽调或未完全尽调)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此特意设计了股权转让前债务(已知债务)和股权转让后新发现的因老股东原因形成债务(未知债务)均应由老股东承担的条款。事后证明,法院正是基于该条清晰的约定,加上其他证据佐证,认定新股东无需为老股东的债务买单,从而避免新股东成为冤大头。

那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般如何约定“转让前后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呢?下列条文表述仅供参考,投资者们可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即“各方在此确认,公司股权变更日(以公司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日为准)之前发生的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公司股权变更日之后发生的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股权变更日后新发现的公司债务,如是由于公司原股东持股期间的原因形成的,则转让方仍需对该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即使在收购协议中没有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进行明确约定,也并不意味着新股东就只能吃哑巴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转让方在全部转让其股权时应当尽到如实披露可能存在债务的义务,以便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及经营权时准确了解公司情况、合理支付对价,在双方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老股东最终承担转让前的公司债务。

 

 
 
结语
 

除了本文提到的关键条款外,在收购旅游企业的过程中其实还存在不少坑,比如有新股东拿着转让协议找老股东签字,因为不是当面签的,结果老股东返回的协议改了对其不利的内容,新股东也没注意,直到打官司才发现。因此,建议投资者们聘请专业人士为交易的各个环节把关,尽可能降低收购风险,比如请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请律师对合同文本和履行情况进行设计及监督等。

本文完成时,正值清明假期,估计有很多人因为疫情而打乱了自己的踏青出游计划。希望在各级政府和老百姓的共同努力下,尽快战胜病毒、恢复正常生活,期待旅游业的春天早日到来!

 

 

作者简介
 

杨溢 律师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文化和旅游专业委员会 委员;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7月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行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旅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旅游法规/案例培训、旅游合同/侵权纠纷的争议解决等,并参与编著了《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中国旅游出版社2018年11月出版)、《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第二辑)》(中国旅游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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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4-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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