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进行劳务分包,谁是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领域转包、分包等情况多发,甚至会存在多次分包等违法情形。而实际施工的一方作为分包链条中的最后一环被拖欠工程款的例子可以说是数不胜数,这也导致此类诉讼案件层出不穷。 实践中,关于当事人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往往会成为此类案件一大争议焦点。下面,笔者将结合本团队承办案例来和各位探讨建设工程司法实务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的话题。
A公司是上海市闵行区某商务区项目改造工程的业主单位,B公司是上述工程的总承包单位。B公司后又与自然人高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自然人高某承担上述工程的劳务施工任务。B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就工作内容、承包方式、工期、费用总价、付款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
在高某承包工程的劳务施工内容后,高某以其所在公司名义与另外两名自然人沈某、陆某分别签订了《劳务承揽协议书》,由两人分别负责组织劳务施工的部分工作内容。后沈某、陆某进场施工。
工程总体施工完成并经业主单位A公司最终验收合格后,因高某与总承包单位B公司就劳务分包的工程价款问题产生纠纷,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总包单位B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判令业主单位A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规定
(二)自然人高某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
当然,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需要从人、财、机、物等多个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如果高某在本案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施工主体(即沈某、陆某等人)与其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内部承包关系,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材料和劳力均系高某最终实际投入,那么法院也可能认定高某为实际施工人。
作者简介
何木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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