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民事再审的路径和钥匙

 

“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再审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案件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仍选择通过再审来推翻已生效的裁判。2019年,省高院一审民事案件的门槛提高到50亿元,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再审作为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最后一道壁垒,也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

但是能够顺利通过审查、进入再审审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便有些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只有真正的了解启动再审的路径,找到开启再审之门的钥匙,才能顺利的打开再审之门。

一、启动再审的路径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生效民事案件启动再审主要有四种途径: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3.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4.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启动再审。

(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法院经审查应当裁定再审的13种情形,包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在上述第(一)、(三)、(十二)、(十三)种情形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即以(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为由提起再审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 申请再审的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涉及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进行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的情形:(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上述规定确立了“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申请再审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当向法院申请再审,如被驳回,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审检察监督。

2. 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提出。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申请监督的检察院。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三)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有明确的法定再审事由不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以“确有错误”作为标准。确有错误的启动标准过于笼统、概括,缺乏具体的掌握尺度和可操作性,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在实践中也被认为难以掌握。

(四)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路径来看,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虽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但是在实践中却不好把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遵守“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前置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形作为再审事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才是最为可行的路径。

二、开启再审的钥匙

法院审查再审申请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故再审事由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再审事由,是指当事人据以提出再审申请,并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生效裁判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法院经审查应当裁定再审的13种情形,也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第(一)至(五)项属于证据方面的问题,第(六)项属于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第(七)至(十)项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第(十二)、(十三)项为其他方面的问题。上述13种情形,并非所有事项都会经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被引用最多、最有可能翻案的是第(一)、(二)、(六)种情形,也是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并加以掌握的钥匙。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及《民诉法解释》第387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200条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构成再审新证据有两个标准:一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新发现的、新取得的、新形成的和未质证的证据;二是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即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

1.新证据的类型。新证据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发现的证据。所谓“新发现的”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2)新取得的证据。所谓“新取得的”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3)新形成的证据。所谓“新形成的”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4)未质证的证据。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的证据,但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2.原审中未能提供新证据的理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未能提出新证据须有正当理由,如因非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的,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的新证据。

3. 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必须达到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条件。尽管法律规定既要满足“新”这一形式要件,也要满足“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这一实质要件。对于何谓“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准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量标准不同。《民诉法解释》第387条将其明确为新证据应达到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标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等的事实,属于基本事实。只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才构成再审事由。我国《民诉法解释》第335条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3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 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案件性质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法官在认定法律关系时出现偏差,就会导致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出现错误。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在确定民事责任时,未正确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正确解释合同条款;未正确适用有关归责原则、诉讼时效、责任构成、免责事由等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法律失效通常情形包括:新法取代旧法;法律完成其历史任务自然失效;有权机关颁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法律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期限届满且无延期规定的自行终止生效。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在特定情况下,立法者可在法律中作出法律具有溯及力或者一定溯及力的规定。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法律的适用规则一般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强行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属地法优先等。违背上述适用规则的,应当认定为违反本项规定。

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在法律对某一事项或者某一领域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官适用原则性法律条文时需要考量立法原意。

三、如何起草再审申请书

从上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虽然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敞开大门,但实际上再审程序从期间、再审事由以及对再审事由的审查等多个方面严格限制并加大再审启动的难度。所以,只有做好充分的研究,撰写好再审申请书,才能顺利通过再审审查。

1.找到开启再审之门的“钥匙”。事人提起再审的目的是通过纠正已生效裁判文书中的错误,实现对因错误裁判致自身权利损害的救济。所以,发现原审判决的错误所在,找到法律规定的提起再审的“钥匙”是关键所在。(1)全面阅卷,归纳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争议焦点。通过对原审判决、双方诉讼文书、在案证据、庭审笔录进行分析,厘清关于法律性质的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规范的争议焦点、法律规范项下要件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举证责任的争议焦点、诉讼时效争议焦点、免责事由争议焦点、程序方面的焦点等。(2)研读原审判决,锁定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法律关系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分析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全部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据支持。(3)找到开启再审之门的“钥匙”。在前面两项工作的基础上,逐一对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进行审视,特别关注法律行为的定性及其效力、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及其依据、是否能发现新的证据,准确找到开启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2.围绕再审事由,撰写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是能否开启再审程序之门的核心所在,法官会严格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满足法定的再审事由,一份好的再审申请书不一定能成功开启再审程序,但一份不合格的再审申请书一定不能成功开启再审程序,所以,必须精心的围绕法定再审事由撰写再审申请书。(1)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在受理再审材料时,法官均会对再审申请书中是否列明原审存在二百条规定的哪项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没有列明将不会接收该份再审申请书。(2)逐项论述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在再审申请书中,不能机械、笼统的选择第一、第二、第六项这些常规使用的事由,在列明申请再审法定情形时,应作到有的放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逐一的论述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譬如,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审判决,应详细论述新证据的来源、因何原因未提交、证明何种待证事实,该事实可证明原判决何处错误,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写明系争事实是否为基本事实,原审的定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基本事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写明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何种情形。(3)采取“有破有立”的撰写方式。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应明确指出原审判决错误,再提出我方的观点和理由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的方式有助于再审法官对原审裁判存在错误进行审理和查明。

3.紧扣再审申请书,编制再审证据清单。当事人在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时,应提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及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再审证据清单即是为支持再审事由而按照一定的逻辑编制的包含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目的等信息的文件。再审证据清单对于每一位诉讼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编制再审证据清单,需要:(1)紧扣再审申请。再审证据清单应紧扣再审申请,编制再审证据清单时在逻辑、顺序、分组等方面和再审申请书保持一致,以便法官在阅读再审申请书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疑问,能够通过阅读证据清单逐一得到解决。(2)突出“新的证据”。以新的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时,将再审新证据单独作为一组证据,或者在与其他证据组合时突出显示“新的证据”,注明新证据的类型及原审未能提供的理由,指明新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的冲突。(3)呈现案件的全貌。再审的证据既要避免事无巨细,又要防止简单列举。对于能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承担等对原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应当予以提交。

 

END

 

 

作者简介
 

 

樊少武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樊少武律师曾在北京市基层法院从事商事审判、在证券公司从事资管、投行合规工作,具备扎实法律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金融与执行、公司与股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资与并购、国企合规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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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12-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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