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专题——各类慈善工具的对比

 

 
 
 
 
 
 
 
 
 
 
 
 
 
 
 

 

 

捐赠、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是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最常用到的三种慈善工具。本文将就这三类慈善工具进行梳理并以慈善信托为主线将它们进行一下对比,以便大家对它们有个更直观的认识。

 

(一)
捐赠与慈善信托
 
 

两者都是为了慈善目的而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用于开展慈善事业的一种方式。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两者有哪些不同:

1
法律关系不同

捐赠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只涉及捐赠人和受赠人两方当事人。合同的受赠方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的受益人。

慈善信托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

2
设立要式不同

捐赠作为一种赠与行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进行。

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及监察人(若有)均要签署书面合同。

3
财产独立性不同

捐赠的财产一旦转移给受赠人则成为其固有财产,捐赠人随之丧失对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收益权。捐赠的财产也会和受赠人的其他财产混同在一起,无法独立于受赠人的自有财产以及其他受赠财产。

慈善信托的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委托人便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要为该笔受托财产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虽然此时受托人在法律上成为该受托财产的所有权人,但该受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

4
当事人的权利不同

捐赠中的捐赠人财产一经捐出,该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也将一并转移给了受赠人。捐赠人对该部分财产将不再有控制权,即便受赠人没有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来使用该财产,捐赠人也往往无能为力,可以用来制约受赠人的手段也非常有限。

慈善信托在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受托人须按委托人的意愿来管理处分受托财产,受托人也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来处分受托财产。如果受托人不当处分受托财产,委托人有权要求改变或撤销其行为,甚至可以变更受托人。

5
受益人范围不同

捐赠可以直接向最终受益人捐赠,也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赠,由慈善组织选择最终的受益人。受益对象可以是特定,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慈善信托则只能针对不特定的人,在设立时只能对受益人的范围进行约定。受益人的不特定性是慈善信托的设立要件之一。

6
税收政策不同

捐赠给公益机构在我国目前享有税前抵扣政策。《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向公益机构进行财产捐赠的,个人税前扣除比例为30%,企业税前扣除比例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慈善信托税收方面的优惠,在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

7
监督机制不同

捐赠一经捐出,所有权即归于受赠人,除了合同约定外并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约束受赠人。

慈善信托可以设监察人。监察人是慈善信托法律架构中重要的一员,可以起到监督受托人,保护信托财产的作用。

 

(二)
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会
 
 
1
性质不同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稳定的法律架构。

慈善基金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
设立要求不同

慈善信托设立简便,无资金门槛,依现行法律规定,可采取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在民政部门备案即可。

慈善基金会的设立则要求必须有法人章程、固定的场所和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要经民政部门审批。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低400万,非公募不低于200万,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基金。

3
运营成本不同

慈善信托无办公场所和人员的要求,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专门负责慈善信托事务的部门管理,运营成本较低。

慈善基金会必须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专职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会不断的损耗基金会财产,管理维持基金会的成本远高于慈善信托。

4
当事人权利不同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通过信托法律关系很好的体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也可以在强调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基础上限定受托人的行为。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有更多的控制力。

慈善基金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实行理事会治理。捐赠人的意志可通过基金会章程得以体现,依赖于理事会去表达。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且负责任的理事会,往往很难去实现捐赠人最初良好的慈善意愿。

5
财产独立性不同

慈善信托是通过专户来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会在托管银行专门为受托财产设立一个独立的帐户,该帐户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其他受托财产。

慈善基金会对于受赠财产很难清晰的分割,一旦捐赠财产进入基金会,也就会和其他捐赠财产混同,一起成为基金会的财产。除了部分设立的专项基金外,一般不会专门针对某一笔钱进行单独的管理。

6
投资管理能力不同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允许信托公司和公益组织两类人担任。在实践中担任受托人的一般都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我国均是持牌的金融机构,有着专业的投研团队和投资能力,可以很好的帮助信托财产实现保值增值。

慈善基金会往往由于决策程序比较繁琐,在投资方面达成一致的意见较难,加上专业投资能力相对较弱,基本都是做些简单保守型投资或者不投资,所以整体的投资收益率并不乐观。

7
慈善支出要求不同

慈善信托对于每年的慈善支出没有硬性要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支出数额和比例。

慈善基金会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章第8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每年的慈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的8%。如果达不到以上标准,年检将会不合格。

8
税收政策不同

慈善信托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明确的税收抵扣等政策支持。

慈善基金会一般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向基金会进行财产捐赠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税前扣除比例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个人向基金会进行财产捐赠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税前扣除比例为30%。

综上,可以看出这三种慈善工具各有其优势和劣势。捐赠比较简单,但它是一次性的行为,不能长期的持续。慈善基金会是个法律规定很完备的法人组织,但是它又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设立及管理运营起来也比较复杂。慈善信托介于捐赠和基金会两者之间,和它们相比有一定的灵活性,能比较好的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对于委托人来说它的设立和管理也是相对比较简单,在投资上有一定的优势,但慈善信托的一个很明显的缺点就是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如果选择设立基金会或进行捐赠,虽然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实际上在体现自己意愿上又可能不会像慈善信托那样彻底。

总之,这几种慈善工具综合来看是各有利弊的,可以在实践中根据个体情况把这三种慈善工具更好地结合起来使用,争取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也希望随着我国慈善领域的发展,各项制度能不断地健全,给这些慈善工具的使用和完善创造出更好的条件。

 

(完)

 
 
 
 
 
 
 
 
 
 
 
 
 
 
 

 

 

    律 师 简 介    

关亦贺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

主要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并购重组、金融科技、政府法律顾问等方面的非诉法律业务及相关领域的诉讼和仲裁。关亦贺律师及其团队在20余年的执业生涯中,已经为数百家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了各种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很多跨国财团、大型央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国家部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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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6-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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