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专题——慈善信托的基本要素及特点

 

 

 
 
 
 
 
 
 
 
 
 
 
 
 
 
 

 

 

 

我国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将慈善信托正式纳入其中,使它成为我国慈善事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第四十四条对慈善信托有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公益信托是在2001年《信托法》中规定的一个从事公益的工具,但是在之后的十几年里,由于公益信托在准入上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加之又缺乏配套的监管及税收政策,一直发展非常缓慢。比如说按法律规定设立公益信托需要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批,但当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所以就使得公益信托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愿意来进行审批,导致在之后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全国成立的公益信托一共也就十单左右。随着2016年9月《慈善法》的实施,慈善信托正式登上了我国历史舞台。按照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成立只需要由民政部门备案即可,这样就大大减化了相关的流程,它因此也得以快速发展起来。

慈善信托构成要素是形成信托关系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慈善信托架构中的一些基本要素:

(1)委托人;是指有意愿开展慈善,并以自己合法持有的财产发起设立慈善信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由委托人确定的其信赖的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目前法律规定只有这两类可以做受托人,实践中由于慈善组织对于信托这类业务比较陌生,所以由慈善组织来做受托人的情况较少。

(3)受益人;具有不特定性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信托目的;《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六大类:扶贫,救灾,保护环境,扶老、救孤,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其他。

(5)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有权自由处置的财产。可以是资金、股权、不动产等不同类型。

(6)信托期限;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灵活约定。

(7)信托监察人;代表委托人监督慈善信托的实施,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约定的义务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保管人;一般为银行,设立信托专户保管信托财产,以确保其独立性。

(9)公益项目执行人;一般为专业公益机构,具体负责公益项目的设计、执行等,可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根据慈善目的自由选择。

慈善信托的基本架构大致如下:

委托人把资金交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跟委托人签定信托协议,之后向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完成之后信托也就成立了。在一个信托架构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就是受益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慈善目的可以确定受益人的范围。监察人这个角色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决定是否设置。保管银行会专门为慈善信托开设一个专户来管理信托财产,慈善信托财产还可以通过投资来实现保值增值。

慈善信托和其他慈善工具(捐赠、慈善基金会)或者其他信托(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相比,它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绝对公益性;只要资金进入慈善信托就不能再用于非公益的目的,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是纯粹的、排他的。

二、灵活性;

首先在成立上它就非常便捷,完全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去选择受托人,由受托人帮助完成备案等一系列事项。

其次在控制权方面也可以给委托人极大的灵活度。相比个人捐赠和慈善基金来说,如果捐赠出去,捐赠人是完全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而基金会如果是理事会运作不当,基本也很难保证对所捐财产的控制权。而慈善信托则可以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支持帮助受益人或项目,委托人如果愿意持续参与运作和管理也可以向受托人发送管理指令,控制权可以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第三,在资金的使用上也很灵活。可以选择只动收益不动本金,也可以根据委托人和项目特点去搭建适合项目的架构,用于保证信托的可持续性。

第四,可有很多个性化的设置,包括名称、资金的起点、期限、决策机制等等。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慈善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慈善信托是进行专户管理的,有专门的账户来保证它的专款专用。

总之,基于以上特点慈善信托可以做到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慈善意愿,并能实现委托人慈善意愿的弹性规划。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独立性优势,提高慈善的透明度,对公益慈善的规范性起到很好的作用。

慈善事业是对社会有价值和意义的事业,受益人最终将是整个社会,希望慈善信托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进来,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完)

 

 
 
 
 
 
 
 
 
 
 
 
 
 
 
 

 

    律 师 简 介    

关亦贺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

主要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并购重组、金融科技、政府法律顾问等方面的非诉法律业务及相关领域的诉讼和仲裁。关亦贺律师及其团队在20余年的执业生涯中,已经为数百家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了各种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很多跨国财团、大型央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国家部委等。

 

 

*特别声明:本网站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华城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华城资讯

NEWS

 

创建时间:2021-06-08 15:43

声明

以上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或不替代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如您有意就相关事项咨询,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