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人遇难!谁之过?简评黄河石林越野赛事件的法律责任

 

5月22日,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在甘肃白银市举行,共有近万人参加比赛和健康跑。
中有172名选手参加了百公里越野赛。

因突遇极端天气,截至23日9时,参加百公里越野赛的选手中,21人已遇难!其中包括多名中国顶尖选手。

此次堪称是国内马拉松赛事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灾难之一。

目前甘肃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

公众仍然密切关注事件后续进展。
大家最为关心的一点无疑是,谁应该为这起事故担责?

 

(一)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报道,本次赛事共分为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100公里越野赛三个比赛组,总体参赛人数近万人,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本次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由甘肃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由黄河石林大景区管理委员会、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执行。
上述主体作为赛事的组织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参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法律上对于山地马拉松赛事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不过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田径协会关于马拉松赛事监管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1.合理统筹赛事各个环节,针对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履行竞赛组织、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安保交通、绿色环保等基本职能,合理安排、设计、协调赛事各个环节,对赛事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预案。
2.风险告知及安全注意事项警示。山地越野赛属于高危险系数的体育运动,赛事组织者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参赛者可能遇到的危险及进行安全提示;在赛前也应当对参赛者进行相应安全培训。
3.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卫生保障。赛事组织者应当根据参赛人员规模设置紧急医疗救助设施,配备急救医护人员,主动减少和科学应对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4.赛事的相关人员、公众责任应有保险覆盖。

 

(二)赛事组织者未将冲锋衣列入“强制装备”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媒体报道,本次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中,大量参赛者在突遇极端天气后出现失温现象,而关于赛事组织者未将冲锋衣等列入“强制装备”而仅作为“建议装备”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一问题也备受关注。

根据中国田径协会曾公布《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的相关规定,“高海拔赛事,须要求选手携带具有防风及保暖作用的外套。”

(源自《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
按照国际惯例的海拔划分标准,1500至3500米为高海拔地区。而本次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大部分比赛区域的海拔高度为1680~2020米,属于高海拔地区,笔者认为应当适用高海拔赛事的相关规定,冲锋衣等具有防风及保暖作用的外套应当列入“强制装备”,而不是仅作为“建议装备”。
此外,相关公众对于本次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的赛事打卡点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将极端天气情况纳入应急预案,是否存在救援不及时的情形等层面也存在一定争论。
目前官方尚未发布本次事件的调查结果。
倘若本次赛事组织者最终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应当结合其过错程度向死伤选手本人或其近亲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极端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赛事组织者能否据此免责?

 
 

据媒体报道,5月22日当天中午13时左右,在本次赛事的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受突变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部分参赛人员失联,比赛停止。

本次赛事事故被认定为是一起因局部天气突变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那么赛事主办方能否以突发极端天气适用“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目前通报的情况来看,突发极端天气是酿成本次悲剧的直接原因,但是突发极端天气并不意味着赛事组织者能够据此免责。
本次赛事其中一位参赛者“流落南方”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赛事在设定强制装备和应急预案时,并没有参照历史上的极端天气” [1]
而据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报道,一名曾参加过三次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并参与本次救援的人员反映,该赛事在往年的比赛中亦曾出现过极端天气 [2]
如果本次赛事的组织者应当预见极端天气发生而未进行相应的预案和准备,那么就不能依据突发天气情况主张适用不可抗力。

 

(四)赛事组织者事先向参赛者申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报名参加马拉松比赛时,活动主办方通常会要求参赛者签署带有免责内容的条款才能报名成功。

相应的免责条款也被称作“生死状”,例如:“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其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两类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一旦发生事故,赛事组织者不能据此免责。

 

(五)越野赛参赛者是否适用受害人“自甘风险”原则?

 
 

马拉松是一项高强度的体育运动,山地马拉松越野赛相较于普通马拉松而言,对于参赛者自身的身体素质、赛事经验、安全意识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山地马拉松越野赛等竞技赛事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而参赛者自愿报名参赛是否适用受害人“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将自甘风险原则作为一项免责事由,但是通过适用受害人“自甘风险”来免责的前提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本次黄河石林越野赛事件中,参赛选手出现死伤的原因并非系由于其他参赛选手的行为,因此不适用受害人“自甘风险”原则,赛事组织者不得以此为由来主张免责。

 

结语

 
 

这次事件的结果可谓是十分惨烈,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在震惊和悲痛之余,更重要的是给将来以充分的警醒,并作出改变。
体育竞技精神的理念是“更快,更高,更强”,不断挑战和突破自我极限。
不过安全始终第一。

 

(完)

 

[1]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yI-8VAS-wlKB-vT_zerwtA

[2]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s0sajyRqMHKir4a33XzeIg

 

 

律师简介

何木永

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诉讼仲裁/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资并购/飞行员群体私人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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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5-2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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