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事案件的违约金应审慎调整

 

阅读提示:调整违约金虽然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意调整,尤其对于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约定的违约金,法院在作调整时更应谨慎。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调低违约金的错误判决,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违约金过高标准的认定规则,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裁判者的不同认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十分突出。部分裁判者甚至认为,调整违约金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无论怎么调都不能算错,并且调的越低越安全,导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客观上也助长了商业活动中随意违约的不正之风。

有鉴于此,最高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对违约金的调整问题作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为便于裁判者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26-327页)又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调整违约金时应具体考虑的几个因素,即:首先,应查明实际损失,确定基本标准。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最后,应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的预见、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扣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应当说,上述四条关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阐述已经足够明晰,所以成书在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条文理解”部分(第780-781页)基本完全照搬了上述内容。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后者在上述四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即“五是在调整违约金时,也应考虑当事人是否为商事主体,该交易是否为商事交易。如果属于商事主体从事的商事交易,则在认定违约金过高过低时,应更为谨慎。”这是最高院首次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将“商事主体从事的商事交易”纳入违约金调整的考虑因素,值得高度关注。

实际上,在此之前,最高院已经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表达了类似观点。如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20号判决书中认为,“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凯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二》对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及交付时间予以明确约定,凯达公司未在2011年7月31日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凯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第一,本案凯达公司与陈险峰、陈渊之间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未如期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则以房屋土地价款4560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为过户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价款1539.242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纠正。第二,凯达公司作为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陈险峰、陈渊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凯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逾期办理交付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主体为守约方陈险峰、陈渊,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从本案履约情况来看,陈渊、陈险峰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同年6月19日、2013年1月29日发函要求凯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凯达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书面承诺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直至二审开庭期间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已逾期1730天,有失诚信。凯达公司称陈险峰方拒绝领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于合同违约条款系针对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凯达公司已经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了涉案房屋产权证,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且陈险峰、陈渊除发出函件主张权利之外,确未采取有效措施主张权利,同时考虑到三层房屋租金收益(1650000/365*1730=7820547元)由陈险峰、陈渊收取,本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为23302390元(45600000*24%/365*1730*60%-7820547)。”在该判决书中,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将商事主体作为调整违约金的考虑因素,但强调了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特别是纠正了一审法院随意的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调低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错误做法,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体现了最高院对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谨慎调整的裁判导向。

又如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455号判决书中认为,“关于违约金数额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问题。《补充协议(四)》约定违约金数额为“不少于所欠款项20%”,这种明确约定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事先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省却损害举证成本,另一方面显然含有借约定违约金向对方施加履行压力的意图,即本案违约金具有履约担保功能的配置意旨,若不存在私法自治被滥用的情形,当事人的真意应当得到尊重。本案中华普投资公司、华普产业公司为典型的商事主体,具有评估其违约金负担的能力,《补充协议(四)》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内。就本案合同履行情况而言,华普投资公司、华普产业公司自合同义务产生时起从未履行3亿元债务,违约持续时间长,过错明显,而李先阳、尹广宇不存在违约情形。且华普投资公司、华普产业公司、翦英海在原审中从未提出违约金金额过高的调整请求,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华普投资公司、华普产业公司按照约定向李先阳、尹广宇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维持。”在该判决书中,最高院明确的将商事主体作为调整违约金的考虑因素之一,认为违约方作为典型的商事主体,具有评估其违约金负担的能力,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内,并在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作出不予调整违约金的认定。

综合最高院的上述意见不难发现,调整违约金虽然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意调整,尤其对于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约定的违约金,法院在作调整时更应谨慎。这种谨慎应当体现在:

首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已经向违约方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一般不予主动调整,除非按照约定违约金标准判决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其次,应当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守约方虽然也应当对己方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但这种举证责任与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不是对等的,不能因为违约方举证困难就把违约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让守约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考虑守约方的损失时,除了实际损失,还应当考虑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的“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不能简单理解为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低于该上限的违约金,也可以判决高于该上限的违约金。

第四,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接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同,违约金也应当根据损失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特别关注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如果违约方系恶意违约、多次违约或长期违约,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将适当的惩罚性违约金考虑在内,以示对违约方的惩戒,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最后,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考虑违约方的主体身份、缔约时对违约后果的预见、交涉能力、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规则等因素。如果违约方是商事主体,说明其有评估其违约金负担的能力,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内,调整违约金时更应谨慎。

 

 

作者简介

杜彦博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杜彦博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仲裁及执行业务。杜彦博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熟谙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保全、审判、执行、再审等工作,善于从裁判者角度客观、全面的分析案件并制定诉讼方案,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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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3-2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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