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商量与妥协——谈刑事辩护的“妥协”辩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通常处于一种与公诉机关相对抗的诉讼立场。所谓刑事辩护,其实是一种通过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或法院作出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裁判,并最终说服法院接受本方辩护意见的诉讼活动。但在一定程度上,刑事辩护除了进行诉讼对抗外,律师还可以通过适度的协商和妥协,认可部分或全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来促使法官作出较大幅度的宽大处理,从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我国刑事政策的显著变化,辩护律师经常要通过参与斡旋、协商、沟通来达成妥协,换得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或者将委托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律师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通过说服委托人认罪悔罪、提供其他有效线索、及时退还赃款赃物、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手段,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乃至法院通过协商取得一致看法。

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协商与妥协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领域之中:

一、说服委托人通过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手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限制的过于狭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的案件,律师都有必要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对双方展开斡旋、协商和妥协的工作。

首先,律师应说服委托人认清形势,了解自身的危险处境,通过一切途径筹集资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次,在委托人接受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与被害方进行适当的协商,获取较为合理的赔偿;最后,在被害方接受被告方自愿认罪悔罪、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况下,说服被害方尽快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表明放弃申诉、信访以及其他诉求的机会,愿意接受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一切刑事处理。当被害方暂不接受经济赔偿时,辩护律师也应及时将被告方积极赔偿的意愿和行为告知司法机关,并尽量将拟作为赔偿金的资金交付司法机关保管,这样才有可能并说服司法机关认定被告方具有赔偿的意愿和积极行为,并以此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说服委托人积极认罪,与公诉方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使得案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来加以宽大处理。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案件确实不具有任何无罪辩护的空间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推动案件尽快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轨道,以确保案件尽快得到较为宽大的处理。为此,辩护律师可以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1、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作出认罪的表示,以便公检法机关尽快将案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的快速轨道之中;2、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展开协商,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讨价还价”,以便为委托人争取到最为“优惠”的量刑方案;3、督促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使得嫌疑人、被告人受到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便为法院判处轻刑或者缓行创造前提条件;4、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应当督促法院重点审核案件在定罪上是否具有基本的事实根据,被告人认罪是否具有自愿性,是否了解认罪的法律后果;5、一旦发现被告人并非自愿认罪,或者案件在定罪上存在重大的合理怀疑,那么,辩护律师应当推动案件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说服被告人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三、说服委托人放弃对抗,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为换取法院适用缓刑、认定自首或者其他宽大处理创造条件。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见,在案件的确不具有无罪辩护的空间情况下,辩护律师应本着忠诚于委托人利益的原则,以说服委托人作出让步的方式,为委托人换取最大化的诉讼利益。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委托人的处境,基于律师的忠诚义务和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一方面说服委托人积极认罪、悔罪,给予被害方经济赔偿,另一方面与被害方、公诉机关、法院展开协商和斡旋活动。通过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推翻或削弱公诉方的诉讼主张,并说服法院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为委托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宽大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华城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华城资讯

NEWS

 

创建时间:2021-02-09 13:34

声明

以上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或不替代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如您有意就相关事项咨询,请与本所联系。